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纠风办、交通局关于开展集中
莆田市
【发布文号】
莆政办〔2007〕170号【发布日期】
2007-09-24【生效日期】
2007-09-24【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福建省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监察局、纠风办、交通局关于开展集中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
费工作意见的通知
(莆政办〔2007〕1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单位、各直属机构、各高等院校:
莆田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交通局《关于开展集中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七年九月二十四日
关于开展集中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的意见
市监察局市纠风办市交通局
(2007年9月)
根据国家监察部、国务院纠风办、交通部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开展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通知》(监发[2007]3号)和福建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交通厅的通知精神,在全省范围内集中开展清理特权车、人情车、纠正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为确保这项工作取得明显成效,结合我市实际,提出方案如下:
一、清理工作的目标和政策界限
(一)工作目标
根据省监察厅、省政府纠风办、交通厅《关于开展集中清理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工作的通知》(闽监发[2007]4号)精神,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加强监管、依法规范征收、杜绝违规收费”的总体要求,力争在今年年底前,全面纠正我市普通公路收费站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现象,做到依法、依规征收车辆通行费。对我市各级党政机关自行出台的与《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各类文件进行全面清理,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违纪减免行为。同时,要建立治理工作的长效机制,坚决防止违规减免车辆通行费现象反弹。
(二)政策界限
根据《公路法》、《收费公路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下列几类车可依法享受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
1、军队车辆;
2、武警部队车辆;
3、公安机关在辖区内收费公路上处理交通事故、执行正常巡逻任务和处置突发事件的统一标志的制式警车;
4、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抢险救灾任务的车辆;
5、进行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运输联合收割机(包括插秧机)的车辆;
6、在国家规定的绿色通道上运输鲜活农产品,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享受通行费减免政策的车辆。
我市按上述政策规定,公布全市普通公路减免征车辆明细表。市监察局、市政府纠风办和市交通局要严格按照上述范围,审核确定我市区域依法享受收费公路车辆通行费减免政策的车辆范围。凡在上述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明细表以外,依然违规享受车辆通行费减免的车辆,以及我市各部门自行出台的与上述政策规定相抵触的有关文件,均属于本次要清理和纠正的范围。
二、清理工作的方式和步骤
清理工作按照“自上而下、条块结合、自查自纠与重点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2007年9月中旬以前)。全市各普通公路收费站要对照省里公布车辆通行费减免范围明细表,对我市辖区内的车辆进行一次全面排查(见附件1),凡在明细表规定之外的车辆要一律停止减免征,凡不符合规定的有关文件要一律停止执行。建立自查工作责任制,自查工作结束后,将我市清理的情况报送省监察厅、交通厅和省政府纠风办,并提出明确的整改措施和纠正的期限。各级各部门要加大对本系统的清理整顿力度,集中收缴和撤消违规发放的各类车辆通行费减免征卡。坚决纠正以车辆通行费减免谋取小团体利益等问题,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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