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黔东南州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标准
建设标准
1总则
1.1为了加强和规范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有效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维护公共安全,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a654-2006)》,制定本标准。
1.2本标准适用于黔东南州行政区域内每层建筑面积300平方米以上或总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上的公共娱乐场所。
1.3单位消防安全“四个能力”是指检查和整改火灾隐患能力、扑救初期火灾能力、组织引导人员疏散逃生能力和自我宣传教育培训能力。
1.4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坚持以人为本、全员参与的原则。
1.5“四个能力”建设应纳入单位消防安全工作内容和公安消防机构检查内容。
1.6依照本标准开展“四个能力”建设,应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1.7公共娱乐场所是指具有文化娱乐、健身休闲功能并向公众开放的室内场所。包括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酒吧和餐饮场所,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等娱乐、健身、休闲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2建设标准
2.1检查消除火灾隐患能力
2.1.1对本单位落实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管理措施、执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等情况,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应每月至少组织一次防火检查;单位内设部门负责人应每周开展一次防火检查。
2.1.2公共娱乐场所及其内设部门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2.1.2.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1.2.2消防车通道、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
2.1.2.3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设置及完好情况;
2.1.2.4有无违章使用易燃可燃材料装修情况;
2.1.2.5员工本岗位消防知识的掌握情况;
2.1.2.6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消防控制设备运行情况及相关记录;
2.1.2.7燃油、燃气等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使用是否符合有关国家技术标准要求;
2.1.2.8防火巡查、火灾隐患的整改以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2.1.2.9厨房、灶间烟道每季度清洗情况;
2.1.2.10消防水源情况,灭火器材配置及完好情况,室内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有无损坏、埋压、遮挡、圈占等影响使用情况;
2.1.2.11有无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2.1.2.12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2.1.3公共娱乐场所应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在营业期间的防火巡查每2h至少一次,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值班人员夜间防火巡查应不少于两次。
2.1.4公共娱乐场所组织开展防火巡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2.1.4.1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2.1.4.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
2.1.4.3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2.1.4.4重点部位人员在岗在位情况;
2.1.4.5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等情况;
2.1.4.5营业时有无进行设备检修、电气焊、油漆粉刷等施工、维修作业等情况;
2.1.4.6营业期间有无超过额定人数现象。
2.1.5员工应履行本岗位消防安全职责,遵守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熟悉本岗位火灾危险性,掌握火灾防范措施,每天进行本岗位防火检查,及时发现火灾隐患。
2.1.6员工岗位防火检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2.1.6.1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有无堵塞、锁闭情况;
2.1.6.2消火栓、灭火器、消防安全标志完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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