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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政务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定稿]

80703

【发布文号】

吉国土资发[2001]16号【发布日期】

2001-03-19【生效日期】

2001-03-19【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政务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

(吉国土资发〔2001〕16号)

各市、州土地管理局、地质矿产局,厅机关各处室:

为了深入贯彻落实省政府“为民执政、科学理政、依法行政、从严治政”的施政方针,进一步提高全省国土资源系统行政工作运行和行政权力运用的透明度,切实把政务公开工作纳入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保证办事公开、公平、公正,强化制约机制,推动各级国土资源部门勤政廉政建设,促进全省经济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的实施意见》(国土资发〔2001〕1号)、省政府《关于2001年全省政务公开工作的安排意见》(吉政发〔2001〕2号),结合国土资源部门实际,特对本系统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政务公开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

一、政务公开的内容标准

凡是与我省国土资源行政管理相对人的法定权利相关的项目审批、资源配置、资质审查、登记发证、收费罚没、案件审理等行政管理事项,除法律、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外,一律实行政务公开,依法公开程度达到100%。

(一)公开国土资源部门的职责和管理权限。包括部门职责、机构设置、办事人员的职务及名称、工作范围和管理权限等。

(二)公开办事依据。包括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

(三)公开政府及本部门制定实施的国土资源管理政策、规定和适于公开的文件以及重要工作

(四)公开办事条件、标准和要求。包括收费标准及其计算方法。

(五)公开办事程序和时限。包括办事的步骤、环节、手续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时限和实际办理有关事项需要的时间。

(六)公开承诺践诺重点项目和服务承诺标准

(七)公开办事纪律和廉政勤政制度。包括廉政规定、监督办法及违章违纪的处置措施等。

(八)公开责任追究办法。包括群众投诉办法及对不践诺、假公开、敷衍了事、不认真履行职责等行为的追究措施。

二、

二、政务公开的形式标准

建立和规范与政务公开内容相适应的公示载体,切实保证经常性政务定期公开,阶段性政务按时公开,临时性政务即时公开。公开公示的形式清晰明白,便于群众了解;实用有效,便于群众办事;相对固定,便于群众监督。

(一)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公开。(各级)

(二)通过信息发布会、咨询会、说明会、答复会等会议公开。(各级)

(三)通过电子触摸屏、电脑查询或互联网公开。(省、市)

(四)通过办事指南、挂牌服务或桌牌明示公开。(各级)

(五)设置公开栏、公示板、墙报公开。(县、乡)

(六)实行窗口办公制度公开。窗口办公根据业务量的多少,设立“一站式”办公大厅或者在办公室设立专人负责;办文、办件实行“一口进、一口出”,严格按法定时限、承诺时限办结有关管理事项;实行领导值班制度,保证工作日每天有一名处(科)长负责窗口业务,并有一名局长负总责;实行第一责任人负责制,最初接待者即为第一责任人。(市、县)

(七)设立政务公开或举报电话。(各级)

(八)通过其它适当形式公开。(各级)

三、

三、政务公开承诺践诺公示的重点项目

省国土资源厅向社会承诺践诺的重点项目9项。建设用地审批、土地使用权登记、矿产资源勘查许可登记、矿产资源采矿许可登记、矿业权评估结果确认、授权经营企业土地资产处置审批、重大违法案件查处、矿业权转让审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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