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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公证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扬州市司法局

阚肖虹

陈健

公证制度是国家为保证法律的正确实施,稳定社会经济、民事流转秩序,预防纠纷,制止违法行为,减少诉讼,保护公民、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而设立的一种预防性的司法证明制度。公证制度作为一项国家重要的法律制度,在保障民事权利平等实现、衡平利益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推进民主法治等方面发挥着独特的作用。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社会对公证需求日益增加,公证业务已从恢复之初的涉外、民事公证,发展到现在国内民事、国内经济、涉外民事、涉外经济四大类近百种。

2002年以来,特别是2005年《公证法》的颁布,公证工作进入快速发展期。以扬州为例,全市办理各类公证的数量逐年增加,年均均达5万件以上(见下表)。

然而,从全市公证队伍看,多年来没有太大的发展,并且呈现下降的趋势(见下表)。

从上面图表可以看出,公证事业的快速发展与公证员队伍的萎缩形成了鲜明对比。以2008年为例,全市共办理各类公证52088件,公证员人均办证数量达到了1370件,比1995年上升了2.7倍。公证机构设臵一般是一个地区一家,各地公证机构普遍存在人员严重缺少的问题,公证人员人少事多的矛盾日渐突出,已经影响和制约了公证事业的发展。据分析,公证员队伍发展主要存在以下五个制约因素:

一是体制制约公证队伍发展。江苏省有50%的公证机构已经进行事业体制改革,这些公证机构集中在苏南地区,而苏中、苏北地区公证机构多数是行政性质。行政性质的公证机构中公证人员多数为行政编制或事业编制,这样的机构招录人员都需经人事部门审批,同时也受核定编制数量的限制。目前,各地人事部门严格控制公务员、事业人员的招录数量,导致行政性质的公证机构进人难,加上公证队伍因离、退休、疾病自然减员,不能得到及时的补员,缺人现象加剧。行政性质的体制已严重地制约了公证员队伍的发展。

二是单一的准入条件限制了公证队伍发展。在1991年以前,公证员资格由省司法厅任命。1991年以后由司法部组织全国公证员资格统一考试,考核合格人员可获得公证员资格。从2002年国家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后,司法部决定公证员从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合格的人员中选任,提高了公证员队伍准入门坎。单一的准入条件致使加入公证员队伍的人寥寥无几。按照《公证法》第十九条规定,符合相应条件的人员经考核合格,可以担任公证员。《公证法》该项规定却至今没有得到贯彻实施。三是缺乏应有的激励机制限制了公证队伍发展。由于公证体制不顺而产生的机制不畅,公证机构的工资、福利待遇与其他行政部门相比较低,激励机制与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相比没有职业的吸引力。经公证机构多年培养,在考取司法职业资格后,仍然选择离开公证处,致使公证队伍发展一直处于不稳定状态。

从2008年起,公务员实行津补贴规范后,行政性质的公证机构绩效不挂钩,没有合理的工资、激励机制保障,公证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难以调动,开拓创新意识不够,工作质量和理论调研的质量难以提高不可避免。目前,最高检察院出台《关于公证员出具公证书有重大失实行为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批复》作出了司法解释,公证员出具的公证文书若存在重大失实,需承担相关刑事责任。公证员责任进一步加重,权利和责任不对等,工作的积极性受到更加严重的挫伤。以我市为例,有一区公证处实行津补贴规范后,全处2008年公证业务收费比前一年下降了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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