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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综合治理意见

天津市

【发布文号】

津政发〔2003〕090号【发布日期】

2003-08-05【生效日期】

2003-08-0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市政局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综合治理意见的通知

(津政发〔2003〕09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

市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同意市市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综合治理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二OO三年八月五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污水综合治理的意见

为落实市委、市政府对环境治理的要求,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城市污水的管理,改善城市环境面貌,提高城市环境质量,通过实施城市污水综合治理,尽快达到创建国家环保模范城市污水处理指标,切实为全市人民创造健康、优良的生活环境,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城市污水综合治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筹规划,加快建设,提高城市污水综合治理的设施能力

市政部门要按照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部署,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排水专业规划的要求,加快城市排水设施的建设步伐。

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建设单位要按照城市排水规划和雨水、污水分流的要求,同时建设排水设施。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快占路市场退路进厅工作的进程,新建的封闭市场应当配套建设排水设施。医疗等特殊行业要加大资金投入,配套完善废水处理设施。

二、落实责任,补建完善排水配套设施

已建成的建设项目,未按照排水规划实现污水和雨水分流、未配套建设城市污水处理设施的,要在三年内补建完善。住宅小区内排水管网配套不完善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改建补建,开发建设单位现已不存在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住宅小区外市政排水管网在实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前不配套的,排水管网的改建补建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实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办法后不配套的,由市配套办负责。公产住宅排水管网的改建补建,由房管部门负责。自建、联建住宅排水管网的改建补建,由产权单位负责;无法确认产权单位的,由所在区人民政府负责。公建项目的排水管网配套建设,由产权单位负责。

三、加强城市污水源头控制,实现污水达标排放

环保、市政部门要加强对污水排放的源头控制,严禁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直接向水体、治理后的排水河排放污水(汛期市政排水除外)。向城市排水设施排放的污水,要符合国家和我市规定的污水排入城市排水设施水质标准。尚未按照排水规划接入排水管网,确需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水的,必须自建污水处理设施,经处理后的污水,要符合国家和我市规定的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环保、市政等有关部门要将超标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作为治理的重点。

对于不能达标排放的,由各区、县人民政府和专业管理部门分别采取限制使用排水设施、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管理措施,并可追究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

环保、市政部门要加强对污水处理单位的监管,确保污水处理工作的正常运行,经污水处理单位处理后的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和我市规定的污水处理排放标准,污水处理单位不得擅自停运或排放未经处理的污水。医疗等特殊行业要保证废水处理设施的正常运行,处理后的废水要达到行业废水排放标准,彻底切断非典型肺炎等传染病菌的传播途径,环保部门要加强重点监测和监督管理。

环保、水利、市政等部门要加强对沿河排水口门的监督、管理,严防漏污。各区环卫部门要加强对河道垃圾、漂浮物的清整和打捞,保持河道水面清洁。排污河道沿线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辖区内河水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严禁将未经处理的污水用于农业灌溉、养殖、园林绿化等。

四、加强养护维修管理,防止污水外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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