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制度[合集5篇]
第一篇: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分级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加理长效机制,强对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综合治理,防范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广东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制度。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市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以下简称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三条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或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者因外部因素影或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者不能当日(不过夜)整改排除的隐患。第四条重大事故隐患按照其风险类型和可能造成的人员伤害程度划分为三个等级:
(一)一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二级重大事故隐患可能造成30人以上伤害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二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
1、重大危险源的重大事故隐患;
2、危险物品(包括:易燃易爆物品、危险化放学品、射性物品等能够危及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的物品)的储存、运输和民爆物品、剧毒化学品使用的重大事故隐患;
3、金属和非金属矿山的重大事故隐患;
4、危坝,国道、省道或城市中心区域危桥及横水渡口的重大事故隐患;
5、三级重大事故隐患范围中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伤害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三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除
一、二级重大事故隐患范围之外的其他重大事故隐患。第五条重大事故隐患治理实行分级挂牌督办:由(
(一)市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挂牌督办或一由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提请市政府挂牌督办)级重大事故隐患、省政府(或省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其大事故隐患、它需由本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二)市级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挂牌督办行业领域内二级重大事故隐患、市政府(或市安委会)其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他需由本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三)市高新区、保税区管委会和各区(县)政府(或区县安委会)负责挂牌督办辖区内二级重大事故隐患、市政府(或市安委会)挂牌督办的重其大事故隐患、它需由本级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四)各区(县)相关职能部门负责挂牌督办行业领域内三级重大事故隐患、区(县)政府(或和区县安委会)市相关职能部门挂牌督办的重大事故隐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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