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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事故追查、责任追究制度大全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落实事故责任追究制度,防止和减少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积极采取抢救措施,最大限度挽救生命、减少财产损失,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煤矿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是指各类煤矿和公司其它生产单位和辅助生产单位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有负责安全统计工作的部门和专(兼)职人员,各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要对本单位事故报告、统计的及时性和准确性负责。各单位在每月1-2日将本单位上一月的事故报表以书面形式上报到分公司生产技术部。

第四条对事故隐瞒不报、谎报和拖延报告的,除责令补报外,视情节对单位安全第一责任者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第二章事故分级

第五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煤矿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5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本条各类事故可以对应细分为人身伤害事故和非人身伤害事故两大类。

第六条事故中的死亡人员依据公安机关或者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重伤人员依据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材料进行确定。

第七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包括:

一、人身伤亡后所支出的费用,包括医疗费用(含护理费用)、丧葬及抚恤费用,补助及救济费用,歇工工资;

二、善后处理费用,包括处理事故的事务性费用,现场抢救费用,清理现场费用,事故赔偿费用;

三、财产损失价值,含固定资产损失价值,流动资产损失价值

第三章事故报告

第八条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直接或逐级报告单位负责人,必要时要立即通知救护消防队进行救援。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和灾害报告后,要在事故发生的30分钟内报告分公司公司生产技术部和综合管理部。

第九条分公司生产技术部和综合管理部接到事故报告后,要立即报告分公司总经理、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同时通知医院做好人员抢救准备工作。凡遇灾害或人员需要救援的,要立即通知救护消防大队紧急出动,抢险救灾。

第十条事故发生后,分公司生产技术部请示分公司领导后向股份公司报告,同时要在1小时内报告事故发生地市级负责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和驻地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第十一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单位全称、所有制形式和隶属关系、生产能力、证照情况等);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类别(顶板、瓦斯、机电、运输、放炮、水害、火灾、其它);

(四)事故的简要经过,入井人数、生还人数和生产状态等;

(五)事故已经造成伤亡人数、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六)已经采取的措施;

(七)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以上报告内容,初次报告由于情况不明没有报告的,应在查清后及时续报。

第十二条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事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有关单位应当在发生的当日内及时补报或者续报。

第十三条事故报告应当及时、准确、完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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