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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公信力

政府公信力属于制度体系的范畴,吉登斯认为,信任结构存在着两大类:一个是人格信任,一个是系统信任,或者是制度信任。而民众对政府的信任属于制度信任,政府的公信力必须建立在一系列可靠的制度基础上。制度是政府公信力的核心层面。政府公信力的制度包括围绕政府公信本身形成的制度和政府公信监督、评估制度两个方面。前者包括政府信息公开的制度化、开放的行政程序、责任机制建设等,后者包括鼓励公民参与的各项制度建设。公民对政府制度的认可和信任,是他们在危难时刻紧密团结在政府周围的基本条件。同时,制度公信力是危机管理各项制度发挥预期作用的保证。危机管理的各项制度属于具体制度层面,其公信力的强弱关系到其作用的发挥。危机管理制度公信力强,就能在实践中得到落实,产生良好的效果,反之则不能收到预期效用。制度的稳定性及刚性注定了制度效率的长期性,因此,建章立制是对行为预期结果的一种必要手段,也是政府公信力长盛不衰的最好方式。

(一)政府与公众在信息上的不对称性

政府的公共权力属性使其在和公众建立的信任关系中具有绝对的强势,首先体现在双方信息的不对称上。政府和公众信息不对称的程度要严重得多。因为公众在把权力交由政府之初,实质上处于一种弱势形态,政府却获得了在信息获取和处理上的绝对强势。首先,政府的社会信息来源更为全面,公众只能掌握部分社会信息,具有片面性。政府的社会管理职能决定了政府是全社会的公共管理机构,广泛多样的政府活动使政府可以凭借组织和技术优势深入到社会的各个角落。显然政府收集社会各个方面的信息比个人要容易得多,所以,政府掌握的信息量是其他社会组织个人或利益集团所不能相比的。其次,政府可以根据需求处理自身信息和其它信息,而对社会公众隐瞒全部或部分消息。在技术条件允许的情况下,政府出于公共和自身考虑,如公众知情后社会出现的混乱局面、政府形象的损害等,经常会对某些信息进行隐瞒或封锁。如信息涉及到利益争夺时,官僚体制及政府官员往往具有抵制信息公开的冲动,甚至发布一些虚假信息蒙蔽公众视线。此外,公众由于自身局限导致信息短缺。公众的局限在接受其他公共服务或产品时也会出现,指的是社会公众在享受政府某个公共服务或产品时,对公共服务或产品的获取和提供过程并不十分关心,因为委托代理关系形成之后,公众由于自身的局限产生了一定的惰性,不会对获得社会信息、政府信息产生强烈的欲望,由此,就会导致公众的信息短缺。

(二)公众对政府公信力的评价具有非组织性公众对政府公信力的评价具有非组织性,主要体现在公众作为政府公信力的评价者非特定也不固定。政府公信力的评价者是社会公众,是一种抽象意义上的指向,并不特指某一个人。并且由于不同时间、不同情境政府公信力的评价者也不同,虽都可成为公众,但这种身份并不固定在某个个人身上,因此,公众对政府公信力的评价具有非组织性。

(三)收入分配不公

市场经济在带来高效率的同时,也拉大了人民群众收入之间的差距,这种收入差距的扩大,引起了部分群众相对剥离感的增强。实际上,市场经济无法解决诸如社会公平问题,这是市场的缺陷或失灵所在。市场的失灵要求政府的干预和介入,市场的缺陷及市场失灵是政府干预的基本理由。政府可以在某种程度上通过相关的政策,克服市场失灵,实现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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