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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第一条

为切实做好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根据《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试行办法》所称“职业高中、中专、技校、托幼机构”是指经教育、劳动、卫生、民政等部门批准设立的幼儿园、托儿所、小学、初中、高中、中专、特殊学校、技校、职校;“重度残疾人员”是指经残联认定的伤残等级达到1级和2级的残疾人;“低保人员”是指经民政部门确定的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

城镇居民身份确认的基准日为10月1日。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市直(含东营市胜利教育中心)中小学阶段学生、东营经济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市属国有农场、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生产基地和石油大学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胜利石油管理局负责胜利油田范围内的职工家属及其子女(中小学阶段学生除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各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所属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

第四条

各代收代缴单位应本着便民的原则设立城镇居民参保点,原则上每个社区不少于一个参保点,每个参保点不少于3个工作人员。

第二章参保登记

第五条

凡符合《试行办法》规定参保范围的于每年10月底前参保登记,其中,中小学阶段学生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统一组织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其他城镇居民到户籍所在地的街道办、乡镇政府办理参保登记手续。

东营经济开发区、东营港经济开发区、市属国有农场、济南军区黄河三角洲生产基地和石油大学城镇居民参保登记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六条城镇居民在办理参保登记手续时,填写《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一式三份),并携带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2份和近期一寸彩色免冠照片四张,享受本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城镇居民和重度残疾人员另提供低保证和残疾人证及复印件2份。复印件一份留存参保点,一份上交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第七条市劳动保障部门负责会同公安、民政、残联和财政等部门对城镇参保居民进行身份认定,并在各代收代缴单位对参保城镇居民参保身份进行公示。

第三章缴费发证

第八条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申报缴费期限为每年10月1日-11月20日。在规定缴费期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10月1日起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11月20日前未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当年不享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推迟到下一年度申报缴费期内办理,并以参保时的标准补缴由个人负担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及利息,自缴费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新生儿(出生12个月以内)及其他新增加的城镇居民,应于每月的15日前参保缴费,上半年的按一年的标准缴纳,下半年的按半年的标准缴纳。其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按年度收缴。第九条中小学阶段学生在学校或托幼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由所在学校、托幼机构统一组织缴费。其他城镇居民在代收代缴单位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后,持代收代缴单位开具的缴费凭证到指定银行缴费,缴费后将银行收费凭证交回代收代缴单位。

低保对象和重度残疾人员办理参保登记手续,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查合格后,按有关程序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城镇居民缴费后,由劳动保障部门发放《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手册》。

第十条代收代缴单位负责汇总本辖区《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登记表》,编制《东营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投保花名册》,按要求将报表、软盘上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上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县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每年于11月底前将本县区报表、软盘上报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并上缴基本医疗保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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