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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推进农业标准化工作,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努力实现农业强省,充分发挥标准化在农业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加强农业标准化示范区(以下简称“示范区”)的管理,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示范区是指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或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和地方共同组织实施的,以实施农业标准为主,经申报审批,建设具有一定规模、管理规范、标准化水平较高,对周边和其它相关产业生产起示范带动作用的标准化生产区域。包括农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烟草、水利,以及农业生态保护、小流域综合治理等与农业可持续发展密切相关的特定项目。

第三条示范区建设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农业标准化工作的各项要求,结合农业生产需要,紧紧围绕实现农业现代化和保障食品安全。通过示范区的示范和辐射带动作用,加快用现代科学技术改造传统农业,提高农业素质、效益和竞争力,实现农业增长方式的转变和农民收入的提高,实现农业可持续发展,不断提高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各环节标准化管理水平。

第四条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做好示范区发展规划,负责组织示范区建设中的协调工作;充分依靠和发挥农业(畜牧业、渔业)、林业、财政、发改、水利、粮食、烟草、气象、科技和商务等部门的作用,共同承担和完成好示范区建设的有关任务。

第五条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云南省范围内的示范区管理工作,指导行业和州(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开展示范区建设。州(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示范区管理工作。

第六条鼓励农业企业、行业(产业)协会和各类农业经济合作组织积极开展示范区建设,带动农户实施标准化生产,建立形式多样、富有实效的农业标准化示范推广体系,提高农业标准化水平。

第七条示范区应以优势、特色农业为对象,建立健全农业标准体系,用标准化的手段规范农业生产、农产品加工及流通全过程。

第八条通过示范区建设要壮大农业龙头企业,培育标准化农产品品牌,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带动当地农户收入明显增长,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

第九条示范区分为两级。国家级、省级。国家级示范区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的基础上,与省级示范区均按照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示范区建设的基本条件

第十条示范区建设要严把项目关,原则上须具备以下五个方面条件:

(一)贴近地方政府中心工作,能够引起政府高度重视并着力推动;

(二)以一种或一类优势、生态、特色、出口农业为主,具有明显的区域比较优势;

(三)有龙头企业或其它经济合作组织带动,且具备对示范区建设的积极性和较好的工作基础,专业技术推广服务的能力较强;

(四)具有一定的产业化程度,能够形成较完善的产业链条;

(五)应有较好的农业基础设施,良好的环境条件

第十一条示范区项目选择要与我省现代农业发展规划、以及优势特色农产品的产业发展规划相结合,并与当地农业发展的具体规划相一致。选择适宜在较大范围推广、具有一定的基础条件、并有较好市场前景的粮食、花卉、油料、蔬菜、畜牧、水产、果品、林业品等的生产、加工、流通,以及生态环境保护、营林造林工程、小流域综合治理等类型进行布局。

第十二条各州(市)、县(区)质量技术监督局应高度重视示范区建设,将示范区建设纳入当地政府的经济发展规划,明确示范区建设目标,落实措施,确保示范区建设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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