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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

文号:第223号[内容纠错]

《深圳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五届八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市长许勤

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深圳市药品零售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药品零售监督管理,保证公众用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深圳市从事药品零售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药品零售企业包括个人及商业企业设立的药店。

第三条对药品零售企业实行信用管理。

鼓励药品零售企业采取购并、加盟、联合等多种形式发展连锁经营,引入先进的经营模式及现代管理方法。

第四条深圳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药品监督部门)依法对本市药品零售企业的经营进行监督管理。

药品监督部门应建立对药品零售企业的日常监管巡查机制,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加强基本药物的抽验力度,确保基本药物质量安全。

市场监管、卫生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对本市药品零售企业进行监督管理。

第二章药品零售企业设立

第五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至少配备2名药师以上职称的药学技术人员,其他从业人员应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

进行中药处方调剂的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中药师职称以上的药学技术人员。

第六条药品零售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并且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应具备药师以上职称;质量负责人应具有1年以上药品经营质量管理工作经验,符合深圳市药师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开办药品零售企业应具有与所经营药品相适应的营业场所:

(一)药品经营区同一平面使用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处方药专区应有明确标识,且使用面积不少于10平方米(含处方药柜、操作区、前柜台);

(三)配药区应独立设置,其使用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配药区包括中药柜、操作台等

药品零售企业的药品仓库使用面积不小于20平方米,并符合《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

实施药品委托配送,能及时获得药品供给的药品零售企业,可不设置药品仓库。

第八条药品零售企业应配备计算机,对药品购进、验收、销售等环节实行计算机管理。

第九条申领《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向药品监督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药品经营许可证申请表》;

(二)市场监管部门出具的拟办企业名称核准证明文件或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营业场所、仓库平面布置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四)相应的药学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学历证书及《上岗证申请表》;

(五)拟办企业质量管理文件及主要设施、设备目录

第十条《药品经营许可证》应当标明经营范围,具体包括。中药材、中药饮片、中成药、化学药制剂、抗生素制剂、生化药品。

上述经营范围,除社会医疗保险定点药品零售企业外,不包括注射剂。

第十一条药品零售企业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许可事项的,应自原许可事项预期变更之日起,提前30日向药品监督部门申请变更登记。

药品零售企业在市场监管部门变更营业执照中企业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0日内向药品监督部门申请办理相应变更登记。

第十二条药品零售企业应于《药品经营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1至6个月内向药品监督部门申请换发,药品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审查,符合条件的,收回原证后换发新证。

第十三条药品零售企业遗失《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应向药品监督部门书面报失,并在本市主要媒体上登载遗失声明。药品监督部门在企业登载遗失声明之日起满1个月后,按原核准事项补发《药品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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