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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适应当前新刑诉法的一点思考(王艳玲)

第一篇:主动适应当前新刑诉法的一点思考(王艳玲)主动适应当前新刑诉法的几点思考

作者:王艳玲

单位:南京大学学院2010级法硕

丰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

目前,渎职犯罪的办案人员能够采取的侦查手段仅限于“一支笔、一张纸、一张嘴”的状态,而在实践中非常有效的跟踪、窃听、秘密监视、电话转接等侦查手段在反渎侦查工作中都受到很大限制或者并不具备。在刑事诉讼法修改之后,如果仍然以政策攻心、监视居住等心理战术为主来突破渎职犯罪案件,则明显不适应反渎斗争的形势需要,与犯罪嫌疑人日益现代化的作案手段更形成了鲜明的对比。所以,“工欲善其事,必先利其器”,建议制定相关制度,赋予检察机关反渎部门更多的侦查手段,并加强装备建设,在侦查手段上必须多样化,使检察机关的侦查活动能够跟得上社会的发展。

1、转变观念,全面推进侦查观念和侦查模式改革。办案人员应正确面对刑诉法修改,牢固树立证据意识、人权保护意识,正确对待上级机关的考核。对渎职犯罪案件,要全面收集、固定和完善证据,摒弃以获取犯罪嫌疑人口供为目标的侦查观念和“由人到事”的侦查模式,全面树立侦查取证“零口供”和“由事到人”的侦查模式。对案件的查处,不能急于求成,急于接触犯罪嫌疑人,要长期经营,全面收集和掌握与案件有关的一切材料和信息,也就是要加大初查力度,放宽初查时间,为立案和侦查做好充分准备。

1在初查时,应收集好下列材料:

⑴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家庭关系、社会关系和背景;⑵犯罪嫌疑人的主要职责和工作情况,单位的性质,有关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制度和工作流程,涉及的工作范围和工程项目等;⑶犯罪嫌疑人的兴趣、爱好、社交圈、朋友圈,个人的私生活等;

⑷社会各届、人民群众对犯罪嫌疑人的看法和评价,有关涉嫌贪污贿赂犯罪的举报、反映等;⑸与犯罪嫌疑人职务密切相联的一些工作、工程项目,涉案其他当事人的情况等;⑹犯罪嫌疑人家庭的主要经济来源和日常消费等,家庭财产状况和投资情况等。这些材料的收集一定要秘密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知道办案意图,毁证灭据、串供或订立攻守同盟。在侦查阶段,应摒弃原来由口供主导整个侦查的老旧侦查方式,形成由证人证言和其他证据引导犯罪嫌疑人供述其罪行,或是取证审讯同时进行的方式,让证据引导整个侦查过程的侦查方式。

2010年,本院在查办孙某某案件中,面对着来自各个方面的重重压力和阻挠,面对犯罪嫌疑人的极尽无赖狡猾之势,已经高人指点做好充分思想准备和超强的抗审能力,因而拒不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的种种表现,审讯工作一度陷入僵局,针对这种情况,我们改变以往以讯问指导取证的办案模式,采用讯问和取证同步进行,以取证引导讯问,以讯问进一步完善证据的办案新方式,从而使审讯工作呈现出缓慢反复曲折前进的态势,经过十几天的艰苦努力,终于成功突破了孙某某涉嫌徇私舞弊发售发票、受贿、贪污三罪的案件。

2、转变策略,从由人到事到由事到人。“由人到事”传统的侦查模式已不适应修改后的刑诉法要求,取而代之的是“由事到人”的侦查模式。这种侦查模式避免了与犯罪嫌疑人(包括律师)对立而一无所获的困境。检察机关在查办反渎案件中,就要采用对事不对人的侦查策略,对已经掌握的案件线索或犯罪事实,经过慎密细致的初查后,采用“以事立案”的策略,再运用其他侦查措施进一步收集证据,避免以人立案后律师的提前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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