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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期货市场程序化交易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规范程序化交易,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法》、《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程序化交易是指通过既定程序或特定软件,自动生成或执行交易指令的交易行为。

第三条程序化交易者应当合理进行程序化交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以及证券期货交易所的业务规则,对程序化交易指令负有审慎管理义务。程序化交易者应当只用一个账户从事程序化交易,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当对程序化交易客户制定专门的业务管理及风险管理制度。

证券期货交易所依法对会员、程序化交易者履行自律监管职责,及时采取自律监管措施,防范程序化交易对市场正常交易秩序的冲击。

第四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的客户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事前将身份信息、策略类型、程序化交易系统技术配置

1参数、服务器所在地址以及联络人等信息及变动情况向接受其交易委托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申报,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核查后方可接受该客户的程序化交易委托,并在委托协议中对相关事项进行约定。客户申报信息不实或拒不申报相关信息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当拒绝接受其程序化交易委托。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当将客户的程序化交易相关信息向接受其交易申报的证券期货交易所报备。

证券期货交易所会员自营或资产管理业务、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基金管理公司进行程序化交易的,应当事先向证券期货交易所申报程序化交易相关信息,由证券期货交易所负责核查;交易所核查后,方可进行程序化交易。

申报、核查及报备的内容、方式、时限等要求,由证券期货交易所另行制定。

中国证监会根据监管执法需要,可以要求程序化交易者提供交易程序源代码、交易策略详细说明等相关材料。

第五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当勤勉尽责,建立客户程序化交易核查制度,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严格审查客户身份的真实性、资金来源、交易账户及交易操作的合规性,严格落实账户实名制和反洗钱制度。

2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客户程序化交易账户的甄别机制。

第六条程序化交易者使用的程序化交易系统应当具备验资、验券、持仓验证、异常检测和错误处理等风控功能,使用前应当进行充分测试,保留测试记录,并按照审慎原则使用。

第七条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客户使用的程序化交易系统出现异常情况的,客户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控制及处置措施,并向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报告;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向证券期货交易所报告。

证券期货交易所会员自营或资产管理业务、租用证券公司交易单元的基金管理公司使用的程序化交易系统出现异常情况的,应当直接向证券期货交易所报告。

证券期货交易所收到报告后,对于可能影响证券期货市场交易秩序的,应当及时向市场公告,并可视情况限制账户、限制交易单元或席位,必要时可采取技术性停牌、临时停市等处置措施。

第八条客户将其程序化交易系统接入证券公司、期货公司信息技术系统的,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应当建立程序化

3交易系统接入核查制度,在接入之前对其进行验证测试和风险评估,重点检查其风控功能。禁止证券公司、期货公司接入未经核查的程序化交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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