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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有关保密工作制度的通知

局属各科室、支队和站:

现将《xx区环境保护局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管理制度》、《xx区环境保护局保密要害部位管理制度》、《xx区环境保护局涉密活动会议和涉外工作保密管理制度》、《xx区环境保护局泄露国家秘密事件报告和查处制度》、《xx区环境保护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制度》印发给你们,结合各自实际,认真加以贯彻实施。

xx区环境保护局确定密级、变更

密级和解密管理制度

第一条根据《保密法》、《保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产生国家秘密的科室,均应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本处室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工作,局保密领导小组主管所辖范围内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工作。

第三条各科室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按照《环保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和其它相关的保密范围规定,在该事项产生后10天内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

第四条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各科室对照相关的《保密范围》规定,对本科室已经产生或可能产生的各类国家秘密事项作出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核

(二)分管领导审核无误后,填写《本单位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简称《一览表》),提交局保密领导小组批准

(三)局保密领导小组批准通过的《一览表》由分管领导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并报区国家保密局备案

第五条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一经确定,应当在相关载体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

(一)书面形式的密件,其密级和保密期限应标在封面(或者首页)的左上角;地图、图纸、图表在其标题之后或者下方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其国家秘密的标识为“★”,“★”前标密级,“★”后标保密期限。

(二)非书面形式的密件,应当以能够明显识别的方式在密件上标明密级和保密期限;凡有包装(套、盒、袋等)的密件,还应当以恰当方式在密件的包装上标明

(三)文件、资料汇编(含档案)中,应当对各独立密件的密级和保密期限作出标志,并在目录栏内注明,还应在封面或者首页以其中最高密级和最长保密期限作出标志

第六条各科室拟稿人在拟制公文时,应根据公文内容拟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科室负责人在核稿的同时核定密级,最后报主管领导签发。

第七条国家秘密事项在确定密级的同时应当按下列不同情况确定保密期限:

(一)可以预见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在密级后标明保密期限。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

(二)对无法准确预见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可以不标明保密期限。除因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30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20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10年。

(三)有关法规明确规定保密期限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直接标明该保密期限,在此保密期限内不得擅自决定解密

第八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即自行解密。在保密期限内的国家秘密事项,根据情况的变化需要变更密级、变更保密期限或解密的,由定密管理责任人提出变更意见,经局保密领导小组讨论同意后,报分管领导批准,再由承办人在原标志的位置附近作出明显的变更或解密标志。对于上级机关或有关保密工作部门要求继续保密的事项,在所要求的期限内不得解密。

第九条各科室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应先拟定密级,10日内报上级主管部门或区保密局审定。在密级确定前,各科室应当依照拟定的密级先行采取保密措施。

第十条《一览表》每年定期审核一次,根据本单位工作任务和职能的变化调整国家秘密事项,并报区保密局备案。

第十一条局保密领导小组应指定一名定密管理责任人,加强对定密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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