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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八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违章建筑前提必须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个关键。程序一般是(1)调查询问、现场勘验(2)责令停止违法行为(3)行政处罚权力告知(4)作出行政处罚决定(5)执行。确实是违章建筑的,一是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除。

1、无证房并不等同于违章建筑:有可能符合违章建筑特征,也有可能最终无法认定为违章建筑,在没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前,谁也无权认为无证房就是违章建筑。什么是违章建筑。回答这个问题很难,有个基本概念:违章建筑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

2、法律没规定无证房不予补偿安置。裁决书如果下结论无证房不予补偿,这是错误的。国务院〈〈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只规定,拆除违章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没规定无证房不予补偿,问题关键是对无证房性质如何界定及其有无界定,如果对无证房未作任何结论就强制拆迁了,产生了要求赔偿损失的权利。

3、违章建筑认定的几项原则。1)法不溯及以往原则。也可扩充至行政时效原则这是我国法律制度基本原则之一,也可扩充至行政时效原则。一项建筑形成于70年代,在当时很少的手续就可建成,如果用现在法律要求分析可以归为违章建筑,这显然不行,所以,必须结合建筑物形成时法律规定确定合法与非法。2)教育为主,处罚为辅,宽严相济。有些建筑虽未办手续,但很早形成,对他人利益没什么影响,甚至在一些收费中把该部分面积算进去了,再作为违章建筑于法于理均不符。3)程序正当原则。这是行政程序法的基本原则和核心原则。也就是说认定及拆除违章建筑行政主体所遵循的步骤、所采取的手段必须合法的。

4、拆迁中认定违章建筑作法上几个争议点。(1)违章建筑认定主体,应该是规划部门,拆迁主管部门无权作出评判;(2)认定违章建筑应有法律文书,当事人不服的享有申辩、复议、诉讼等权利(3)在没被认定为违章建筑前,就以无证房为由强拆该部分建筑能否获赔问题;(4)建筑与法律不完善时代有关,同时,建造是为生活而非为拆迁如何认定及把握补偿标准问题。

2、是否属于违章建筑需经城市规划部门认定方能确定

首先要明确的是,有关部门要求拆除违法建筑属于一种行政处罚行为。依据规划法的规定,拆除违法建筑(现在不叫违章建筑)的执法部门应该是市政府规划管理部门,但各个城市为了便于统一执法,往往通过委托的方式将这一执法权交给城市行政执法局或城管局这些部门,具体要看政府各部门的行政职能。拆除违法建筑的一般执法程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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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法部门下达书面的整改通知书或限期拆除通知书或行政处罚文书,在文书上会告知你违法的事实、处罚的依据、限期拆除或整改的时间、对处罚不服的诉讼或复议申请时间和部门等内容,而且文书上要有执法单位的公章,执法人员在送达文书时必须是两人以上,而且必须将文书送达给你或你的直系亲属(你是否签收不是必须的,只要送达就可以),如果你的违法建筑未处于使用状态,个别城市也允许现场张贴送达(这种送达方式的合法性本身就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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