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山林争议处理法规注释版
怀宁县土地山林权属争议处理办法
(草案)
第一条为切实保护土地、森林资源,维护土地、山林所有者、使用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及时、正确处理土地、山林权属争议,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部令第17号)、《林木林地权属争议处理办法》(林业部令第10号)、《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权属争议是指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由县、乡镇两级人民政府作出权属处理的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林地所有权、使用权争议和林木所有权争议。
第三条处理土地、山林权属争议实行分级负责,就地处理的原则。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处理本乡镇行政区域内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土地、山林权属争议;县人民政府负责处理本县行政区域内单位之间或跨乡镇行政区域的土地、山林权属争议。
县、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权属争议处理机关。《安徽省山林权纠纷调处办法》
第四条调处山林权纠纷实行分级负责。地、市、县、乡(镇)内的山林权纠纷,由所在地行署、市、县、乡(镇)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负责解决。地区(市)际的山林权纠纷,由地区(市)间协商解决;协商不好的,由省林业主管部门调处。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
第三十条农村个人之间、个人与农村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争议土地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处理。
城市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所有制单位、城市集体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土地权属争议,由县级人民政府处理。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乡镇司法所、乡镇国土资源管理所、林业站调查由乡镇人民政府处理的土地、山林权属争议案件;县国土资源局、林业局分别负责调查由县人民政府处理的土地、山林权属争议案件。
权属争议调查机构相互推诿和管辖不明的,由权属争议处理机关指定具体的权属争议调查机构。《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
第三十一条处理机关因处理权限发生争议的,由争议各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指定处理机关。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安徽省林地保护管理条例》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林地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
(五)查处非法侵占、破坏林地和违法使用林地的林业行政案件;
(六)受本级人民政府委托,调处林地权属争议。……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做好林地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五条处理土地、山林权属争议,必须依照宪法、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尊重历史,注重现实,有利于保护土地、森林资源,有利于安定团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制裁侵权违法行为。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三条
土地权属争议的处理,应本着从实际出发,尊重历史,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定团结的原则。
第六条县内两个农民集体之间土地所有权属发生争议的,其中一个农民集体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已满二十年的,确定为现使用者所有;连续使用不满二十年,或者虽满二十年,但在二十年期满之前所有者曾向现使用者或有关部门提出归还的,由县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土地所有权。
《安徽省土地权属争议处理条例》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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