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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紧急通知实施意见

琼府办[2010]86号

各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加强我省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有力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严格征地拆迁管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10]15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

(一)提高对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认识。加强征地拆迁管理,正确处理好城镇化建设和征地拆迁的关系,保护群众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的重要保证。各市县、各部门一定要充分认识做好征地拆迁管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上来,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利益观,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关于征地拆迁的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严格履行征地拆迁程序,规范征地拆迁行为,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机制,妥善处理征地拆迁中的矛盾纠纷,切实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严格履行征地程序,妥善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二)严格履行征地程序。征收农村集体土地,必须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地依法报批前,各市、县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事项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要建立和完善征地补偿费预存制度,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征地实施前将预计需要征地补偿款足额存入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开设的征地补偿费专户,专项用于征地补偿。征地补偿费不落实的,不得征地。

征地获批后,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按规定予以公告,同级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会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根据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土地权属调查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清点确认的结果制订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进行公告,当事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提出的合理意见应予以采纳。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由同级国土资源部门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土地补偿协议书》,及时足额支付征地补偿费,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给符合参保条件的被征地农民办理基本养老保险,达到供养年龄的,按时支付养老金。

(三)严格执行征地补偿标准。各市、县人民政府应本着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和同地同价的原则,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省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海南省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琼府[2009]41号)进行征地补偿。按现行补偿标准支付征地补偿费尚不能使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或者不足以支付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的,各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予以补贴。

建立征地补偿安置统筹基金。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不低于10%的比例从本地区土地出让收益中提取资金,建立征地补偿安置统筹基金,专项用于解决征地补偿安置遗留问题。

(四)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加强安置区配套建设。征地涉及拆迁农民住房的,必须先安置后拆迁,要按照统一规划、合理布局、配套建设原则,建设功能齐全、设施配套的安置区,改善被征地农民居住环境,提高生活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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