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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石炭井焦煤分公司“6.1”运输事故的处理决定

关于石炭井焦煤分公司“6·1”运输事故的处理决定

集团公司各单位,机关各部门:

2014年6月1日0:26,石炭井焦煤分公司在更换副斜井绞车钢丝绳过程中发生一起跑车事故,造成2人死亡,1人轻伤。现就事故情况及处理决定通报如下:

一、事故经过

2014年5月31日早班,石炭井焦煤分公司机电队利用停产检修时间更换副斜井绞车钢丝绳。副斜井井筒斜长1260m,倾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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旋转退出,造成主拉杆与旋转器分离,是导致配重车跑车事故的直接原因。

2.机电队马国军、孔万光和运输二队韩海发,违章乘坐配重车是造成伤亡事故的直接原因

(二)间接原因

1.使用非斜井专用钢丝绳连接装臵。事故中使用的旋转器是副立井提升尾绳悬挂装臵的专用器具,石炭井焦煤分公司使用该装臵用于释放斜井钢丝绳旋转力时,未对旋转器做拉力计算和静拉力试验,未对钢丝绳连接装臵主要受力部位的破断强度安全系数进行验算。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412条、414条等有关规定。

2.施工安全技术措施不完善、审批把关不严。石炭井焦煤分公司机电队编制的《副斜井绞车更换钢丝绳的质量标准及安全技术措施》中,选用立井尾绳悬挂装臵作为连接装臵,造成配重车与钢丝绳之间无法加装保险绳,且措施中也未制订防脱钩安全措施,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412条规定。此外,该措施中规定作业人员可以跟随配重车观察钢丝绳情况,违反《煤矿安全规程》第372条规定。上述这些问题,石炭井焦煤分公司相关管理人员在会审时均未提出任何异议,对安全技术措施审批把关不严。

3.区队班组查处“不安全行为”工作不力。事故中受伤的机电队班长兼本次检修项目的安全员,不仅未对其他2名人员(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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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该分公司机电队负责本次检修项目的班长兼安全员马国军,当班安全管理不到位且带头违章乘坐配重车,是这次事故的首要责任者

2.该分公司运输二队信号把钩工韩海发(死者),违章乘坐配重车,是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3.该分公司机电队负责跟车观察钢丝绳旋转释放情况的维修钳工孔万光(死者),违章乘坐配重车,是这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者

4.该分公司机电队副队长兼本次检修项目负责人谢世民,负施工组织和现场管理不到位责任

5.该分公司机电队队长兼本次检修项目负责人汪晓军,负现场管理不到位责任

6.该分公司分管机电运输工作的副经理李小四,同时作为本单位节日期间检修工作总负责人和节日期间总值班,负领导管理不到位首要责任

7.该分公司经理孔建荣,负领导管理不到位主要责任

8.该分公司党委书记张永华,负培训教育、安全监管不到位主要责任

9.该分公司其他班子成员,负日常监督检查和安全联保不到位责任

10.集团公司机电管理部作为职能管理部门,负日常监督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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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给予该分公司党委书记张永华罚款16000元,建议集团公司党委按照组织程序免去张永华党委书记职务

4.给予该分公司其他班子成员何凤强、刘怀文、李建立、李宏、白兴文、王维东、何军各罚款10000元

责令石炭井焦煤分公司根据集团公司相关规定,对本单位涉及本起事故的其他责任人员作进一步追查处理。处理结果于本决定下发之日起15日内报至安全监察局备案。

(二)集团公司机关

1.给予驻焦煤分公司安监处处长周建新免职处分,并罚款12000元

2.给予驻焦煤分公司安监处副处长徐进荣免职处分,并罚款8000元

3.给予机电管理部总经理李平利警告处分,并罚款6000元

4.给予机电管理部机械管理一级主管张天福记过处分,并罚款3000元

5.给予安全监察局主持工作副局长于洪波警告处分,并罚款6000元

6.给予公司副总经理杨成龙警告处分,并罚款2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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