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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管理办法

2005年5月12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国家水土保持重点建设工程(以下简称“国家水保工程”)管理,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依据国家基本建设有关规定,结合水土保持工程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水保工程以治理水土流失,改善农业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为目标,人工治理与生态自我修复相结合,促进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区域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

工程建设参照基本建设程序管理,按项目区组织实施,严格立项审批,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

第四条

工程建设实行中央、省、地(市)、县分级管理。

第二章前期工作与计划管理

第五条

国家水保工程分期规划、分期实施,每期五年。

第六条

国家水保工程按项目区组织实施,项目区选择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项目区应在《全国水土保持生态环境建设规划》及所在流域或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重点治理区范围内;

(二)项目区须具有一定的规模。规划实施期末,每个项目区新增水土流失治理面积一般不少于100平方公里;

(三)当地政府重视,项目区群众自愿投劳参与工程建设;

(四)项目实施县制定并出台了封山禁牧的有关政策;

(五)项目实施县水土保持机构健全,技术力量较强,能够承担工程组织实施与管理工作

第七条

国家水保工程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按项目区组织编制规划,会同省级财政部门初审后联合上报水利部、财政部。

第八条水利部、财政部联合批复各省上报的规划,规划经审批后实施,作为年度计划下达的依据。

第九条项目实施县水利水保部门依据批复的规划,以项目区为单位,以小流域为单元组织编制初步设计。初步设计须达到施工深度,由地级以上水行政管部门审批后作为工程施工的依据。

第十条国家水保工程规划和初步设计根据《水土保持项目前期工作暂行规定》编制。初步设计承担单位应熟悉水土保持业务,并具有相应的规划设计资质。

第十一条

规划设计要与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及相关生态建设工程相结合,充分征求项目区群众对工程建设内容、组织实施与管护等方面的意见,优化工程规划设计。

第十二条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补助申请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审批的规划编制,于当年2月底前联合上报水利部、财政部。

第十三条

水利部根据各省申报的年度建设任务和资金补助申请,编制国家水保工程年度资金补助和治理任务计划,经财政部审定后,由财政部和水利部联合下达。

第三章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做好工程规划编制、前期工作技术审查和审批、项目年度计划的编制和申报、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年度验收及竣工初步验收、工程建设进展情况统计及效益监测等工作。

第十五条

国家水保工程建设实行项目责任主体负责制,项目的责任主体为县级水利水保部门。

第十六条国家水保工程实行工程建设监理制。监理单位由县级水利水保部门通过招标的方式择优选定,且必须由具有水土保持生态工程监理资质的单位承担。

监理单位依据合同,按照《水土保持生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暂行办法》,公正、独立、自主地开展监理工作。

第十七条

工程建设推行群众投劳承诺制。在项目规划阶段,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征求群众意见,经项目区三分之二以上群众同意,由村民委员会以书面形式向县级水利水保部门做出承诺后,方可列入规划申报立项并实施。

组织群众投劳一般只在项目受益村进行,不得跨村或平调使用劳动力。确需跨村投工的应采取借工或换工的形式组织进行。

第十八条工程建设实行公示制。工程实施前,要把拟建工程的建设内容、中央补助规模、预期效益和所需群众投劳数量等向受益区群众公开,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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