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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主革命时期中国共产党反腐倡廉研究

一、党建立初期的反腐倡廉思想

党的反腐倡廉思想萌发于建党初期。1921年7月,党的一大制定的中国共产党第一个纲领在规定党的性质和奋斗目标的同时,提出实行纪律约束和党内监督,“工人、农民、士兵和学生的地方组织中党员人数多时,可派他们到其他地区去工作,但是一定要受地方执行委员会的严格监督。”“地方委员会的财务、活动和政策,应受中央执行委员会的监督。”[1]这充分表明党从建立之日起,就为实现党的清正廉洁、取信于民打下基础。

第一次国共合作期间,一部分党员在国民政府任职,一些思想不坚定的共产党员开始投机钻营,出现了贪污腐败问题。中共中央极为重视,1926年8月4日发出《中共中央扩大会议通告——坚决清洗贪污腐化分子》,指出:“一个革命的党若是容留这些分子在内,必定会使他的党陷于腐化,不特不能执行革命的工作,且将为群众所厌弃。”要求党的各级组织“迅速审查所属同志,如有此类行为者,务须不容情的洗刷出党,不可令留存党中,使党腐化,且败坏党在群众中的威望”。[2]同时,针对共产党员竞相到国民党政府中去做官的问题,12月2日中共中央局在给江西党组织的信中指出:“严厉取缔党中机会主义作官热的倾向”,“绝不能就跑在政府中去占位置”,并指示江西党组织,对于“几个当县知事的同志,当立刻限期命令他辞职,如过期不理立即登报公开开除。还有不服从党的命令而自由猎官、猎高位的人,亦须严重警告,不听即断然公开开除”。[3]1927年6月1日,中央政治局在《中国共产党第三次修正章程决案》中再次规定:“党员未得党的同意,不得任国家机关内任何的职务。”

中共中央对党内刚刚露出的贪污腐败苗头,及时采取严厉而坚决的措施,充分表明党绝不容许存在贪污腐败,对贪污腐败分子必须坚决惩治,以赢得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

二、建设廉洁政府取信于民

中国共产党实现局部执政后,工作人员的廉洁作风与国民党反动政权的官吏们横行霸道、贪污盘剥的腐败作风,形成极为鲜明的对比。毛泽东在总结中国革命的实践经验时,多次将国民党统治区与共产党领导的根据地进行比较。他说:“利用抗战发国难财,官吏即商人,贪污成风,廉耻扫地,这是国民党区域的特色之一。艰苦奋斗,以身作则,工作之外,还要生产,奖励廉洁,禁绝贪污,这是中国解放区的特色之一。”[5]解放战争时期,“我们是艰苦奋斗,军民兼顾,和蒋介石统治区的上面贪污腐化,下面民不聊生,完全相反。”[6]在事实面前,人民群众迅速分清了国共两党和两个政权的优劣,中国共产党以它廉洁为民的形象,赢得了民心,革命战争得到了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援。革命战争年代,根据地经济十分困难。本着节省的方针,党加强管理,严禁贪污浪费。1931年11月,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执行委员会制定的《地方苏维埃政府的暂行组织条例》中规定,省、县、区三级苏维埃执行委员会领生活费的工作人员,省不得超过90人,县不得超过25人,区不得超过15人。[7]1939年6月5日,《中央关于严格建立财政经济制度的决定》中指出:“任何机关部队必须照批准之预算限度内开支,如有浪费或超过情事,概不批准。”“各机关部队学校除自己节省伙食举行会餐外,不得互相请客(外客来宾招待除外)。平时开会不得招待酒菜香烟。”[8]1941年12月17日,中共中央规定抗日根据地党政和民众团体中的工作人员,全部脱离生产人数不超过甚至更少于居民的百分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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