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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范文大全

第一篇: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

【颁布机关】

公安部、劳动部、财政部【颁布日期】

1987年01月19日【实施日期】

1987年01月19日【时效性】

有效

关于发布《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的通知〖87〗公发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委,公安、劳动人事、财政厅、局(劳动局,人事局):为了加快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更好地发挥这支队伍在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的规定,制定了《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现予发布实施。在实施中有什么问题,请函告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人事部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九日

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一九八七年一月十九日国家经委、公安部、劳动人事部、财政部发布)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设,保障本企业事业单位的

消防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第十七条的规定,制定本条例。第二条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简称专职消防队)必须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切实做好本单位的防火、灭火工作。需要时,应协同公安消防扑救外单位的火灾。

第三条专职消防队由厂长、经理等单位负责人领导,日常工作由本单位公安、保卫或安全技术部门管理,在业务上接受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指导。第四条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和人员编制,均应以企业事业单位的实际需要为

原则,经费由建队单位承担。企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的建立或撤销,须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会同企业单位主管部门商定;事业单位设置专职消防队和人员编制,要报编制部门批准。单位领导决定消防队干部的任免、调动时,应当征求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的意见。第二章建队

第五条下列单位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

(一)火灾危险性大、距离当地公安消防队(站)较远的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

(二)重要的港口、码头、飞机航站;

(三)专用仓库、储油或储气基地;

(四)国家列为重点文物保护的古建筑群;

(五)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认为应当建立专职消防队的其他单位

第六条企业专职消防队的人员和消防车配备数量,由建队单位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商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人员数量,由编制部门审批。

第七条本单位消防设置两个以上专职队、人数在一百人左右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大队;设置五个以上专职消防队、人数在二百人左右的,可以成立专职消防支队。第三章火灾预防

第八条专职消防队要建立防火责任制,定期深入责任区进行防火检查,督促消除火险隐患,建立防火档案。

第九条专职消防队要在本单位开展消防宣传活动,普及消防常识,推动消防安全制度的贯彻落实,并负责训练义务消防队。

第十条在本单位改变生产、储存物资的性质、变更原材料、产品以及需要

进行新建、扩建、改建工程施工时,专职消防队应当向单位领导和有关部门提出改进消防安全措施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一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定期向主管领导和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汇报消防工

作。发现违反消防法规的情形,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如不采纳,可向本单位领导和当地公安消防监督部门报告。第四章执勤备战

第十二条专职消防队的执勤、灭火战斗、业务训练,应当参照执行公安部发布的《公安消防队执勤条令》、《公安消防队灭火战斗条令》和《消防战士基本功训练规定》。

第十三条专职消防队应当加强灭火战术、技术的训练,对本单位的重点保

卫部位必须制定灭火作战方案,进行实地演练,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灭火战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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