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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

80802

【发布文号】

黑发[2000]10号【发布日期】

2000-08-11【生效日期】

2000-08-11【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中共黑龙江省委、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

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的意见

(黑发〔2000〕10号2000年8月11日)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决定》(中发〔2000〕8号,以下简称《决定》),是指导未来十年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纲领性文件。认真贯彻落实《决定》精神,对搞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促进“二次创业,富民强省”战略目标的实现,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一、

一、充分认识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稳定低生育水平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

(一)人口问题仍然是制约我省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一个关键问题。经过多年的努力,我省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在经济还不发达的情况下,有效地控制了人口过快增长,使妇女总和生育率下降到更替水平以下,实现了人口再生产类型由高出生、低死亡、高增长向低出生、低死亡、低增长的转变,从而促进了全省综合实力的提高、社会的进步和人民生活的改善。但要看到,我省做为经济欠发达的农业省份,社会保障机制尚不健全,传统生育观念的影响还将长期存在,实行计划生育仍有相当的难度。目前虽然实现了低生育水平,但也主要是依靠强有力的行政手段来实现的,因而具有一定的不稳定性。特别是从发展来看,我省育龄妇女占总人口比重仍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而且晚婚率低,生育的潜力较大,未来十年即使维持在目前的低生育水平上,人口数量仍将持续增长。

(二)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形势下,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面临着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流动人口、下岗职工和待业人员增加;早婚早育、未婚先育、再婚生育现象增多;个别地方出生婴儿性别比偏高;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就业人口大量增加;生殖健康需求迫切等问题,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增加了新的难度,提出了新的课题,这就迫切需要对原有的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式方法及服务手段进行改革创新,建立起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相适应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机制。

二、

二、今后十年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和方针

(一)今后十年全省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目标是。到2005年末,全省总人口控制在4027万以内,年均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3.86%。以内;出生人口素质有效大提高,出生婴儿缺陷率有所下降;普遍推行避孕措施的“知情选择”,育龄群众全面享有初级的生殖保健服务;构建新的生育文化框架;实现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方法的转变。到2010年末,全省总人口控制在4135万以内,年均人口出生率控制在11.98‰以内;出生人口素质明显提高,出生婴儿缺陷率明显降低;出生婴儿性别比趋向正常;育龄群众普遍享有基本的生殖保健服务;初步形成新的生育文化;逐步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计划生育保障体系和工作机制。

(二)必须坚持的基本方针是:

--坚持人口发展综合决策。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制定并完善各项配套政策,促进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协调发展。

--综合治理人口问题。动员全社会力量,建立政府领导、部门指导、各方配合、群众参与的工作机制,做到优势互补、资源共享、各负其责。采取法律、教育、经济、行政等措施对人口问题实行综合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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