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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行为规范

为规范城管队员的执法行为,改善执法环境,构建和谐有序的城市管理秩序,根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石家庄市城管系统执法人员十二条禁令》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规范是本市城管执法人员行为的基本准则,适用于全体城管执法人员。

第二条本市各级城管执法机关必须按照市城管委提出的“化解执法矛盾、构建和谐城管”的总体要求,努力建设一支“素质高、纪律严、形象好、业务强”的城管执法队伍。

第二章语言规范

第三条

城管执法人员应当礼貌待人,语言文明,态度和蔼。

第四条杜绝服务忌语,严禁使用脏话、粗话、训斥话、讽刺话等不礼貌用语。

第五条

执法时应当使用普通话,与当事人交流困难时也可根据实际情况,使用容易沟通的语言或方式。第六条要善用语言技巧,注意对语气、语态的把握,争取管理相对人的理解和配合。

第七条在执法过程中遭到侮辱漫骂时,执法人员要保持克制,耐心劝导,严禁与管理相对人发生口角或肢体冲突。

第三章举止规范

第八条城管执法人员必须举止端庄,精神振作,姿态良好。

第九条城管执法人员必须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社会公德,自觉维护城管执法人员的声誉。

第十条不得在执法时或者其它禁止吸烟的场所吸烟。穿制式服装时,不得嬉笑打闹、勾肩搭臂。

第十一条徒步巡查时,应当保持正确的站姿、走姿,威严有序;驾驶执法车辆巡查时,应当穿制式服装。

第十二条参加统一组织的活动时,按照规定时间、顺序,着制式服装入场,并在指定位置就座。会议进行中要遵守会场秩序,不随意走动。散会时,依次退场。

第十三条进入会议室后应脱帽,帽子置于桌(台)前沿,帽顶向上、帽徽朝前。

第四章仪容规范第十四条执法人员应当保持头发整洁,不得染彩发。男性不得留长发、蓄胡。

第十五条执法人员不得纹身、化浓妆、戴花式墨镜,不得留长指甲、染指甲。

第十六条执法人员不得披衣、敞怀、挽袖、卷裤腿;不得佩戴与工作无关的饰品

第五章着装规范

第十七条工作时间必须按规定着城管制服。非工作时间一律着便服。

第十八条协管人员着装时必须具有明显的、能够区分其身份特征的标识。

第十九条严格按照规定使用帽徽、肩章、领花、臂章、胸牌、胸徽等标志标牌。

第二十条着春秋装、冬装时佩戴硬肩章;着夏装时佩戴软肩章。胸牌号佩戴于制服左胸处。

第二十一条戴大檐帽时,男城管执法人员帽檐前缘与眉同高,女城管执法人员帽稍向后倾。大檐帽松紧带不使用时,不得露于帽外。

第二十二条制服应当保持整洁,配套穿着,不得混穿,扣好衣扣。着衬衣时,下摆扎于裤内。

第二十三条女城管执法人员怀孕期间,可酌情着便装。

第二十四条辞职、退休,以及调离城管执法队伍或者被辞退、开除的,制服肩章标识、标志标牌等一律上交。

第二十五条未经市城管委批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扩大着装范围,不得随意变更制服样试。第六章执法规范

第二十六条实施行政处罚必须做到主体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理恰当、文书规范、罚缴分离。

第二十七条上岗前,根据执法任务做好准备,集合整队,清点人数,检查着装和执法装备、文书,明确任务,提出要求。

第二十八条上街执法时,应配备移动影像监控设备,对执法全过程进行录像,作为证据材料以备核查。

第二十九条执法时要服从命令,听从指挥,恪尽职守,遇重大事件及时请示或报告。

第三十条纠正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引导在先”的原则,严禁执法方式方法简单,以罚代管。第三十一条城管执法人员发现违法行为后要立即制止,并向当事人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表明身份,说明违法的事实和理由,耐心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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