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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川省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城市二次供水管理工作,确保二次供水水质、水量,保障公众生活饮用水安全,满足用户用水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四川省城市供水条例》、《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和四川省《城市建筑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等法规和规范,结合四川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是指城市新建、改建、扩建的民用和工业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通过建设储存、加压等设施经管道供给用户或自用的供水方式。

本办法所称二次供水设施是指从城市供水管道取水点至二次供水计量水表之间设施的总称。包括泵房、供水管道、水池(水箱、压力水容器)、水泵、阀门、电控装置、消毒设备、住户计量水表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二次供水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运行维护和使用管理。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省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

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负责全省城市二次供行业管理,加强对城市供水企业在二次供水设计审核、建设、运行管理工作中的指导和督查。

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二次供水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二次供水的卫生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按城市供水价格审批权限负责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二次供水收费办法、标准。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维护城市供水安全、保护二次供水设施的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侵占或擅自停用、改动、拆除二次供水设施。

第六条为保障城市供水管网正常运行,二次供水设施运行应满足城市供水调度要求,避开高峰期蓄水,对影响城市供水管网正常供水的,由当地供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设单位或产权人限期整改。

第二章建设管理

第七条新建、扩建、改建的建筑物对水压要求超过城市供水水压标准的,建设单位或产权人应当配套建设二次供水设施。

配套建设的二次供水设施应当与建筑物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交付使用。二次供水设施必须独立设置,不得与消防、非饮用水等设施混用;二次供水设施应有防倒流污染措施及其它安全供水措施。

第八条二次供水设施的设计和建设应当符合《国家饮用水卫生标准》和《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四川省《城市建筑二次供水工程技术规程》的规定以及“一户一表、水表出户、计量到户”的要求。

二次供水工程设计应采用节能型供水方式和供水设备,满足安全使用的规定,符合环境保护、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的要求。二次供水系统的选择应进行经济技术比较,根据使用特点,可选择程序配量供水、变频调速供水、叠压供水、气压供水等方式。

第九条为推进二次供水节能型技术、设备、产品的应用,省城镇供水排水协会应当收集、掌握全省二次供水节能型技术、设备、产品的应用情况和售后服务情况,并依法建立全省二次供水节能型技术、设备、产品推荐名录库。名录库实行年度公布制,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告。纳入名录库的,建设单位应当优先纳入招标范围;取得特定专利和专有技术的,可依法实行邀请招标;未选用名录库节能型技术、设备、产品的各供水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通过其设计方案,各供水企业不得下达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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