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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治市郊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及奖励办法

2011-07-07

为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加大招商引资力度,拓宽招商引资渠道,优化投资环境,吸引国内外资金和技术,鼓励外来投资者来我区投资创业,调动社会各界参与招商引资工作的积极性,推动我区经济转型跨越发展。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来我区投资的国内外客商,投资项目须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及相关法律法规,重点支持和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和三产服务业项目;支持和发展煤焦、电力、冶金、化工四个传统优势产业的技术提升改造项目;支持和发展装备制造业、煤化工、新材料、新能源、医药、食品、特色农业和农产品加工业、光伏及电子信息等行业的新兴产业项目。

实行“政策孰优制”,凡是中国境内各级政府正式发布的、有法律效力的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外来投资者可提供其他地方政府正式发布的优惠政策文本或其他凭据,或是外地签订正式合同约定的政府方面给予的优惠政策,经长治市郊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可后,给予落户我区的项目和企业同样的优惠待遇。

山西省被国务院列为“国家资源型经济转型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凡在我区投资上项的,享受“综改区”的一切优惠政策。

(一)土地优惠政策

1.凡属招商引资项目,优先安排建设用地,给予重点保障

2.对固定资产投资在5000万元以上、财税贡献大、产业带动强的项目或高新技术产业项目,由区招商引资领导小组认定后,区政府按土地出让金留区部分的等额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3.对投资规模超过3亿元以上的重大旅游项目,区政府按土地出让金留区部分的等额资金用于扶持企业发展

4.世界500强、国内500强、国内外知名品牌以及高新技术产业来我区投资的,且投资规模大、科技含量高、附加值高、社会效益特别显著的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给予更优惠的政策

5.投资工业、商业、旅游、服务业等项目的用地,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政府给予一定的扶持鼓励资助。投资农牧业、能源、交通、水利、城市基础设施及其他公用设施建设等项目的用地,根据规定可以通过划拨或协议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

6.对使用原有国有建设用地即存量土地的,可以“急事急办”,先行运作

7.对占用非耕地,又符合规划的企业,可以先予立项,快速报批

8.凡占用原有集体建设用地,村集体参与入股的,可以先行运作

9.参与新农村建设,在旧村庄集体建设用地审批时,从快从优,且可以在城乡建设用地置换时,给予优惠

10.对原来经划拨或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两年内没有开工建设的,由国土部门将土地收回,在不改变原使用性质的前提下优先安排外来投资企业使用

(二)税收优惠政策

11.对符合税收相关法律、法规且经省级以上政府批准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以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为燃料生产的电力和热力;利用风力生产的电力;部分新型墙体材料产品实现的增值税实行“即征即退”的优惠政策

12.对符合享受税收法律、法规优惠政策的饲料生产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免征增值税

13.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由税务机关根据税收政策的相关规定核定并退还已缴纳的增值税

14.对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农业生产资料企业免征增值税

15.在区内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所得或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6.在区内投资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符合国家规定的相关条件内可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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