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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农村低保制度的缺陷与完善

摘要:城乡低保标准挂钩物价

民政部5月18日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国家统计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制定和调整工作的指导意见》,标志着我国城乡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正式建立。意见规定,各地要运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或消费支出比例法制定城乡低保标准,建立和完善城乡低保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并随着当地居民生活必需品价格变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定期调整。

农村低保制度落实至今,为广大收入水平低于全社会的低收入者解决了温饱问题。对贫富差距的扩大也有很好的延缓作用。但农村低保制度在实施也存在着缺陷,从以上材料可以看出低保制度的实施不够灵活。努力看到该制度在实施过程当中的不足才能更好的保障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实现其基本生存权的需要。

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消除贫困、统筹城乡发展的重要制度安排,也是继农村税费改革后的又一项重大惠农政策,在我国农村反贫困事业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尽快解决绝对贫困人口温饱问题、实现其基本生存权的需要。在农村建立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是城乡居民均等享受国民经济收入和改革发展成果的需要,是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具体体现,是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都把建设“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作为一个重大课题,并要求在新农村建设中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统筹城乡协调发展。建立农村贫困人口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既是农村扶贫目标和思路的创新,又是国民经济收入和改革发展成果的再分配,可以使城乡居民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实现制度性的均等化。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现实意义。

农村最低保障制度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实施不够灵活。表现在不敢轻易更换保障对象,低保对象几乎几年不变,除非是子女长大成人或低保对象死亡。有的还把农村低保制度误认为是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全部内容,在实际的操作、宣传、舆论引导方面,对其社会功能寄与了太高的期望。亦或者是低保标准很少改变,社会经济一直在发展,物价处于时时变化当中而且大多数是在上升,而低保标准却没上升。

保障范围过窄。从多数地区开展低保的工作情况来看,低保范围一般是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孤老残幼以及劳动力少、家庭收入低或因灾、病及残疾致贫的家庭,主要保障对象是农村绝对贫困的人口。低保的覆盖面不够广,实行低保政策后,有些地区保障人数比特困户救助人数还要低。因低保资金和低保指标有限,只能有多少钱办多少事,先解决特困类弱势群体。

农村低保资金监督管理不到位,挪用现象严重

多年来,各相关部门密切配合,建章立制,确定申报审批程序和相关条件标准,取得明显成效。由于我国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尚处于实验和摸索阶段,尚未制度化,社会保障主要项目的法律、法规不健全,还没有一套规范的操作方法,各地区在实际操作中随意性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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