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场巡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履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社会主义大市场职能,促进市场巡查管理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市场巡查效能和监管水平,实现职能到位,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根据省工商局《市场巡查制实施(试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场巡查,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及其派出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及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巡回检查的行政执法行为。实施市场巡查的执法主体是各基层工商分局。
第三条市场巡查原则
(一)坚持依法巡查的原则;
(二)坚持高效、统一的原则;
(三)坚持属地管理、责任追究的原则;
(四)坚持促进发展、服务经济的原则;
(五)坚持公开透明、接受监督的原则。
第二章巡查管理
第四条市场巡查范围为各基层工商分局辖区内所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各类商品集中或分散交易的场所和网点及其生产经营活动。
第五条市场巡查可分为日常巡查、重点巡查和专项巡查三种形式。
(一)日常巡查,是指基层工商分局根据所辖区域内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将辖区划分为若干片区,每个片区组成一个市场巡查组,采用“一巡多查、职能涵盖”的巡查方法,定时、定点实行分片区巡查,对各类市场主体及其经营活动进行全方位的日常动态监管。
(二)重点巡查,是指基层工商分局根据所辖区域内市场主体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对安全生产重点企业、重点区域、特定时期的重要商品等进行的集中巡查。
(三)专项巡查,是指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工作需要或上级机关的工作要求,单独或联合组织巡查组开展的集中巡查。
第六条市场巡查内容
(一)检查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资格
1.市场主体资格是否合法,各种证照是否齐全、有效,是否按要求悬挂;
2.是否擅自改变营业执照核准登记的有关事项;
3.是否存在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行为;
4.是否在规定期限内参加年检验照。
(二)检查各类市场主体的经营行为
1.是否按核准的生产经营范围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2.生产加工企业是否正确使用商标,是否有商标侵权行为;
3.发布的户外广告、店堂广告、印刷品广告等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是否有虚假广告或虚假宣传的行为;
4.有无经营违禁商品、过期腐烂变质商品、封建迷信品等;
5.有无生产销售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假冒、仿冒他人知名商品商标、名称、包装、装潢等违法行为;
6.有无欺行霸市、哄抬物价、掺杂使假、短斤少两、商业贿赂、传销等违法违章行为。
(三)检查经营者遵守制度及履行义务的行为
1.各类商品经营者“不合格商品退市、下架”、“售后服务”、“质量承诺”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
2.各类商品进货渠道是否正规合法,并建立商品进货查验制度,农资商品、化学危险品、食品经营是否建立进销货台账,是否索证索票存档备查,对售出的商品是否提供发票等售货凭证;
3.各类商品是否明码标价,货签填写是否规范、内容是否真实;
4.是否履行合同,有无欺诈行为;
5.是否依法履行其它法定义务。
第七条重点巡查和专项巡查的内容按相关工作部署组织实施。
第三章巡查职责
第八条市、县区工商局负责市场巡查的指导、协调和督查工作。各基层工商分局负责辖区内市场巡查的组织实施,一级抓一级,一级对一级负责。
第九条市场巡查的主要职责
基层工商分局实施市场巡查,应当根据辖区内经济活动的实际情况,按照市场巡查监管要求,科学安排,制定具体的巡查实施方案,做到“五定”(定人、定岗、定责任、定任务、定奖惩)、“五清”(经营主体底数清、经营活动状况清、经营场所地址清、信用等级类别清、违章违法情况清)。市场巡查责任人应当履行的主要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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