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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样例5]

第一篇: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

鄂建文[2011]152号

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

近几年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认真贯彻工程建设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狠抓质量源头管理,强化施工过程监控,加大验收监督力度,全省工程质量总体上处于受控状态。但是,随着我省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和保障性住房建设任务的加重,质量管理不均衡、主体责任不落实、监管工作不到位等现象依然存在,桩基设计、施工与检测不规范、钢筋质量控制不严、混凝土现浇楼板厚度超差、墙体材料良莠不齐等问题比较突出。为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桩基工程质量管理

目前,由于勘察成果不详实、设计选用不合理、施工与监理控制不严格、桩基检测不规范等原因导致桩基质量事故时有发生,影响工程结构安全。各地必须严格按照省厅下发的《关于加强建筑工程桩基质量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04]5号)、《关于加强高强预应力混凝土管桩质量控制管理的通知》(鄂建文[2010]103号)等文件要求及现行国家、省相关技术标准、规范规定,切实加强桩基工程生产、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及验收等环节的管理。

对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在生产上要严格遵守国家标准《先张法预应力混凝土管桩》gb13476和省地方标准《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42/489及配套的图集;工程建设、勘察、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合理选用管桩,严禁使用“老标”产品;进入施工场地的管桩,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管桩外观尺寸、钢筋配置、主筋抗拉强度及延伸率、桩身混凝土强度、端板厚度等项目的检测,检测判定为不合格的管桩,严禁在工程中使用。

桩基选用人工挖孔桩(墩)时,要严格遵守本通知对人工挖孔桩(墩)禁用范围及使用的主要技术条件(见附件)的规定。施工前应要求建设单位将人工挖孔桩(墩)设计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方案等报经省、市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专家委员会(专家组)进行论证,论证单位应出具签证齐全的技术论证报告。

桩基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委托桩基施工单位进行试桩并按规定进行检测,试桩施工、检测成果应满足勘察、设计、施工单位所需的相关参数和工艺要求。桩基检测工作应严格执行《建筑地基基础检测技术规范》db42/26

9、《预应力混凝土管桩基础技术规程》db42/489等省地方标准及国家现行相关规范,禁止擅自简化检测程序、降低检测标准。此外,对人工挖孔桩的承载力检验不应采用高应变法,当采用深层平板载荷试验检测桩端阻力、采用浅层平板静载荷试验检测人工挖孔墩持力层承载力时,试验方法、压板及试坑尺寸等应符合规范要求。对桩底支承于基岩的端承型人工挖孔桩可采用岩基载荷试验替代静载荷试验,对大直径钻(冲)孔灌注桩应按规范要求进行低应变桩身完整性检测。对甲级设计等级工程中直径不小于800mm的钻(冲)孔灌注桩,还应采用声波透射法检测桩身完整性;采用声波透射法的检测数量不少于总桩数的10%,预埋声测管应达到桩底。高层建筑的大直径端承型桩及嵌岩桩,尚应采用钻芯法检测工程桩的桩底沉渣情况、持力层状况及桩身混凝土强度,抽检数量每栋建筑物不少于3根且不少于总桩数的1%。当桩长较长时,应预埋钻芯导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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