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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梅河口8.16事故

通化梅河口市“8.16”重大起重伤害事故

有关责任人员处理情况

一、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的有关责任人

(一)白士龙,梅河口市住建局安全科副科长。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常军,梅河口市住建局安全科科员。对事故的发生负有责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三)孙连富,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项目部机修工,负责施工现场机械维修、电焊具体操作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四)孙涛,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项目部机修班长,施工现场机械维修工作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责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五)孙艳芹,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项目部负责人助理(技术员),施工现场技术及管理工作负责人。对事故的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张勇,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项目部安全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工作负责人(无安全员从业资格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直接管理责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七)姜贵金,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项目部

实际负责人,自2010年3月起,负责该项目部全面工作(无项目经理从业资格证)。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八)张连生,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项目部经理,负责该项目部全面工作(无项目经理从业资格)。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领导责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九)张宝晨,梅河口市中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安全和质量部部长、设备部部长,负责设备管理和质量、安全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纪仁忠,白山市建设工程监理中心项目总监,负责该建设项目施工监理全面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十一)张吉荣,白山市建设工程监理中心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该建设项目的机电监理工作。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一)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降低梅河口市中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

(二)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降低白山市建设工程监理中心的建设工程监理资质

(三)王会有,东北金城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市医院项目部施工员,负责建设工地的施工组织工作。由建设主管部

门依法取消其从业资格。

(四)张长龙,梅河口市中兴建筑有限责任公司经理,该公司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从业资格,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经理职务。

(五)刘丽艳,白山市建设工程监理中心专业监理工程师,负责该工程项目土建施工监理工作。由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取消其从业资格。

三、依法给予行政纪律处分的有关责任人:

(一)赵志祥,梅河口市医院副院长兼基建办公室主任,项目负责人。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二)胡炜,梅河口市医院副院长兼基建办公室副主任,负责该院建设工程项目相关手续办理工作。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三)王升平,梅河口市医院院长,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建设单位法人代表。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四)陈连发,梅河口市住建局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局长。给予行政记大过处分。

(五)戴存鹤,梅河口市住建局局长。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六)薛伦科,梅河口市卫生局办公室主任,负责卫生系统安全监管工作。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七)李俊,梅河口市卫生局党委书记兼副局长,分管卫生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八)白铁军,梅河口市副市长,分管住建局工作。给予行政记过处分。

(九)初功名,梅河口市政府市长。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四、依法给予经济处罚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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