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
第一篇: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强化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的责任,不断加强和改进全市党的基层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根据中央《关于建立健全地方党委、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责任制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必须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努力形成责任明晰、领导有力、运转有序、保障到位的工作机制,促进基层党建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不断增强基层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和战斗力,为富民兴渝、构建和谐重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应遵循以下原则: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原则;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原则;坚持分类指导,整体推进原则。
第二章责任主体及职责
第四条按照党组织隶属关系,区县(自治县、市)党委领导本地区的基层党建工作;市级部门党组指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市级部门党委根据市委的授权,领导或指导本部门机关和直属单位党建工作。
第五条党的组织关系实行属地管理、业务工作实行垂直管理的单位,其基层党建工作由区县(自治县、市)党委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党组(党委)指导。
第六条市委的派出机关,按照授权,领导职责范围内的基层党建工作;市委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指导本部门机关及直属单位的基层党建工作。
第七条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书记是本地区、本部门抓基层党建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本部门基层党建工作负总责;分管党建工作的领导是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抓好基层党建工作;其他班子成员根据分工,抓好职责范围内的基层党建工作。
第八条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应建立健全党建工作领导小组,形成由党委统一领导,有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的工作格局。
第三章责任内容和目标
第九条区县(自治县、市)党委和市级部门党组(党委)抓基层党建工作的责任内容:
(一)贯彻执行中央、市委关于基层党建工作的决议、决定和指示,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基层党建工作规划、制度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从实际出发,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调整党组织设置,扩大党的工作覆盖面,指导基层党组织有效开展工作。
(三)加强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建设,选好配强基层党组织书记,及时整顿软弱涣散、不起作用的党组织。
(四)加强党员队伍建设,指导基层党组织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注意在生产第一线发展党员,注意发展年轻党员,加强对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和服务,认真做好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引导党员自觉履行义务,保障党员充分行使权利。
(五)保证基层党建工作必要的机构、经费和活动场所,抓好党务干部的配备和培养,关心爱护基层党务干部。
(六)做好基层党建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考核评价。第十条基层党建工作的目标要求:
(一)组织坚强有力。党的基层组织健全,设置合理,隶属关系明确,各项制度配套落实,充分发挥战斗堡垒作用,真正成为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组织者、推动者和实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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