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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企业要在追求普遍服务的条件下追求企业经济效益

中国经济体制经过二十多年的深化改革,逐步实现了由计划向市场的转型,企业成为市场的真正主体。受其影响,中国通信企业也实现了由行政职能部门向企业的转变。不管是通信运营商还是设备制造商,都把效益摆到了重要的位臵,通过效益抢占市场,通过市场份额赢得生存机会,利润率成为竞争的焦点和市场运营争夺的最终目的。怎样找到通信行业社会性普遍服务与企业经济效益的最佳结合点,是通信行业始终在探索的课题。

一、通信普遍服务

“普遍服务”这一术语最早由美国at&t总裁威尔先生在1907年年度报告中提出,其原话为“一种政策,一种体制,普遍服务”。1934年,美国首先将这一政策纳入法律条文,在《通信法》中明确规定:“通信经营者要以充足的设施和合理的资费,尽可能地为合众国的所有国民提供迅速而高效的有线和无线通信业务。”

20世纪80年代末,oecd对通信普遍服务定义为"任何人在任何地点都能以承担得起的价格享受通信业务,而且业务质量和资费标准一视同仁"。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对通信普遍服务的定义是,任何人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都能以承担得起的价格享受通信业务,而且运营商的服务质量和资费一视同仁。从中可以延伸出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指通信企业要为高成本的地区及低收入的人群提供通信服务,这在我国主要是指为西部及农村边远地区提供普遍服务;二是指要为各运营商不同网络的用户提供一视同仁的通信服务。可见,通信运营商必须承担为广大消费者提供广泛的基础通信服务的义务和责任。

普遍服务是通信业发展的最高宗旨。通信普遍服务就是要对一个国家的所有公民提供有一定质量保证且支付得起的通信业务。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通信普遍服务在通信产业管制政策中都占有重要的地位。在美国和欧盟的一些国家,通信普遍服务通常同公共服务联系在一起,并且是公共服务政策体系的核心和主要内容。

二、通信企业要在承担社会责任的前提下追求利润

企业追求利润最大化一直是传统经济教科书的一条刚性定律。“企业目标就是创造超额利润”。“办企业就是要为股东赚钱”等口号也被写进我国许多企业家们的施政纲领。在这样的理论氛围和经营模式中,企业家最关心的是年度利润指标。然而,从很多行业的产业实践来看,往往越是急于获取高额利润,越是离利润更远。为了赚取更多利润,经营者很可能降低产品和服务质量,为了赚取更多利润,经营者很可能利用信息不对称(甚至蓄意制造信息不对称),在价格上大做文章。结果,国内外有许多企业由刚成立时的超额利润,到若干年后走向亏损和破产,就是因为沿袭传统经济的企业目标,急功近利而陷入困境。

随着信息越来越透明,社会越来越进步,现代通信企业目标也悄然发生了变化。网络经济一个重要规律是梅特卡夫法则,就是网络价值与网络用户数的平方成正比。1

换句话说,就是通信企业创造的社会价值远远高于财务收益。所以一个有远见的企业家要首先认识到微利时代的到来,还要以社会价值最大化为企业的首要目标,合理利润只是实现价值最大化的自然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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