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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江市电子政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我市电子政务的建设和管理,进一步推进电子政务网络资源的整合,深化政务公开,转变政府职能,提高机关效能,提升公共服务和社会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是指行政机关及其他具有行政职能的单位,应用信息与网络技术,将管理和服务集成,实现组织结构和工作流程的优化,向社会提供规范、透明、高效、便捷的公共管理与服务的活动。

本市行政区域内电子政务的建设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电子政务发展应当遵循“统筹规划、规范标准、统一网络、资源共享、信息公开、保障安全”的原则,积极推进集约化建设。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信息化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政府信息办)主管全市电子政务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电子政务工作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市政府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根据全市的统一规划,做好电子政务相关工作。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电子政务工作的领导,将电子政务建设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领导责任制,加强人才建设和资金投入,推动电子政务发展。

第二章电子政务规划

第五条市政府信息办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和全省电子政务规划,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全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政府各部门可根据全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制定各自的电子政务建设规划,报市政府信息办备案后实施。

第六条县(市、区)人民政府电子政务主管部门会同本级有关部门,根据全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和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县(市、区)电子政务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七条电子政务主管部门应根据电子政务规划拟定年度工作计划,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三章电子政务建设项目管理

第八条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应当以电子政务发展规划为主要依据,优先安排有利于提高行政效率、降低行政成本、促进公共服务、优化社会监管、提高科学决策水平的应用系统建设。

本办法所称电子政务建设项目指面向政务管理服务的电子政务网络及业务应用、数据库、安全保障等系统的新建、扩建、改建工程。

1第九条使用地方财政资金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全市电子政务发展规划;

(二)项目建设的需求明确,用途功能清晰;

(三)符合电子政务统一网络运行要求和技术规范;

(四)保障资源共享和信息安全;

(五)项目投资和运维经费估算合理

属国家、省统筹安排建设并拨付建设资金的电子政务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在申报项目时应贯彻上述要求。

第十条本级电子政务建设项目实行技术评审制度。符合全市电子政务规划的项目由建设单位于每年9月底前报市政府信息办,经市政府信息办组织有关部门及专家进行技术论证提出审查意见后,由市发改委按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有关规定审批,纳入年度政府投资计划。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政府信息办,根据投资计划合理安排所需项目资金。直接向市政府申请财政资金的电子政务项目,由市财政局和市政府信息办分别提出意见后,报市政府审批。

各县(市、区)电子政务建设的项目审批和资金安排,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参照本条款执行。

第十一条电子政务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设和管理中,要按照公开招标、政府采购、项目管理、工程监理、风险评估、竣工验收和运行维护等有关规定,接受相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由发改部门会同电子政务主管部门,组织相关单位对电子政务建设项目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予接入全市电子政务统一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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