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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篇:5-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东莞市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考核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检验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成果,客观评价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切实加强财政资金监管力度,同时不断规范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运作,努力提升社工服务水平,保障政府购买社工服务顺利开展,推动全市社会工作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东莞市委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社会工作发展的意见》要求,结合当前东莞社会工作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考核评估,是指依据一定的原则、标准和方法,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合同的履行情况、服务项目目标达成度、社会效益、受益群体满意度等情况进行检查、评价的过程。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部或部分运用财政资金(含政府管理的社会资金)向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购买社会工作服务项目的考核评估。其它由单位自筹经费或通过社会筹资购买的社会工作服务项目,可参照本办法进行考核评估。

第四条

考核评估由市、镇(街道)社会工作主管部门牵头并负责统筹组织,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具体实施,所需经费由市、镇(街道)财政负担。参与评估的主体包括市、镇(街道)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市社会工作协会等行业管理机构,具体使用社会工作服务的用人单位,第三方评估机构,督导,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一线社工以及服务对象。受委托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必须严格按照标准和程序开展考核评估,任何其他组织和个人未经市社会工作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干预第三方评估机构独立开展考核评估工作。

第五条考核评估应遵循客观公正、公开透明的原则,坚持专业性与科学性、效用性与可比性相结合,确保考核评估过程方法统

一、结果客观真实

第六条对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考核评估既包括过程指标,也包括结果指标;既包括客观指标,也包括主观指标。具体从专业服务标准、服务量标准、服务成效标准、服务项目和机构管理标准等四个方面进行考核、评价。

(一)专业性方面。专业性主要指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配备能够完成服务项目需要的专业社工;要求在实施服务项目过程中主要运用个案工作、小组工作和社区工作等专业社会工作方法。

(二)服务量方面。服务量包括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整体工作量和社工个体工作量。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整体工作量包括组织培训活动次数、培训人次、服务项目次数、项目服务人次等。社工个体工作量包括个案会谈时数、个案开案人数、个案结案人数和小组开设组数、小组活动节数、小组服务人次等。社工个体工作量以政府购买服务合同指标作为考核依据。

(三)服务成效方面。服务成效主要指围绕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约定目标所开展服务的实质效果,包括服务对象的受益情况,服务工作的社会效益,相关部门、服务对象及社会公众对承接政府购买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服务开展情况的认可和评价情况。

(四)服务项目和机构管理方面。具体包括以下七项。

1、组织内部的制度建设情况。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与服务项目实施相适应的管理服务制度,并及时评价及修订上述制度;在制定、评价及修订有关制度的过程中,必须适当收集与采纳服务对象和专业社工的意见和建议。

2、计划制定及执行情况。承接政府购买社会工作服务的公益服务类社会组织应当围绕服务项目的目标制定总体工作计划、阶段性工作计划,以及具体的实施办法和执行措施。计划应当具有合理性、可行性;实施办法和具体执行措施应当具有操作性、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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