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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事故隐患分级参考意见

一、重大隐患的判定。事故隐患是指可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及管理上的缺陷。重大隐患是指可导致一般以上事故的缺陷。

在国家对重大隐患没有正式明确标准前,在此次隐患排查治理专项行动中,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493号令)第三条的规定,按照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环境影响的后果、严重程度、整改时间、投入资金进行定性或定量的评估,将重大隐患分为四级:

(1)一级重大隐患。可能造成特别重大事故的。即可能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可能造成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可能造成全省乃至全国范围的重大社会影响;且整改时间超过一年、投入资金超过5000万元的。

(2)二级重大隐患。可能造成重大事故的;。即可能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可能造成地(市)乃至全省范围的重大社会影响;且整改时间不超过一年、投入资金在5000万以下1000万以上的。

(3)三级重大隐患。可能造成较大事故的。即可能造

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可能造成县(市)乃至周边地区范围的重大社会影响;且整改时间超过半年、投入资金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

(4)四级重大隐患。可能造成一般事故的。即可能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或者可能造成事发当地范围的社会影响;且整改时间超过30天、投入资金在100万元以下的。

二、对30天内不能完成整改的隐患,如不构成四级重大隐患的,纳入四级隐患管理。对逾期一个月不能完成整改的,其隐患等级自动上升一个等级。本意见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在确定重大隐患的等级时,应按判定级别的三种要素条件(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社会影响)进行判定,达到其中任意一种最严重的要素条件且整改时间、投入资金达到相应数量的即判定为相应的重大隐患级别

第二篇。湖北省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分级挂牌督办办法湖北省重大事故隐患整改分级挂牌督办办法鄂安[2010]20号2010-10-26第一条为加强全省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简称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监督管理,有效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16号令)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大事故隐患的查处和挂牌督办,按事故隐患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具体承担挂牌督办事项的综合工作。

(一)四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县(市、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在媒体上公示,挂牌督办;

(二)三级重大事故隐患由市(州)、直管市、林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在媒体上公示,挂牌督办;

(三)二级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在媒体上公示,挂牌督办;

第三条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依照事故隐患等级,对重大事故隐患的挂牌督办,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省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挂牌督办的二级以上重大事故隐患,由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提出挂牌督办事项、期限要求、责任单位的建议,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同意后,以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名义向存在重大事故隐患企业所在的市(州)政府下达重大隐患挂牌督办通知书。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承办落实情况的指导、协调、核查、综合及上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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