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分级细化标准
高安煤矿
2017年5月
安全管理类:
一、a级隐患:
安全管理类:
1、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的①矿井全年产量超过矿井核定生产能力的;②矿井月产量超过当月产量计划10%的;
③煤矿企业未制定井下劳动定员或者实际入井人数超过规定人数的。);
2、未严格按规定对职工进行安全培训而安排上岗作业的;
3、特别严重“三违”行为,如扒跳车、违章坐皮带、关键岗位人员擅离职守、违章携带火种入井的;
4、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或重点防火单位存在重大火灾事故隐患而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整改的。一通三防类:
1、瓦斯超限作业的
①瓦斯检查员配备数量不足的;
②井下瓦斯超限后不采取措施继续作业的。);
2、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的
①未建立防治突出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②未进行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的;③未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④未进行防治突出措施效果检验的;⑤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⑥未按规定配备防治突出装备和仪器的。;
3、开采突出煤层有下列情况之一的
①未装备矿井安全监控系统和抽放瓦斯系统,未设置采区专用回风巷的;
②突出危险工作面爆破时,未按规定停电、撤人或躲炮位置、距离、时间不符合规定的;
③突出煤层采掘工作面未按规定预测(效验)而擅自生产或超采超掘的;
④瓦斯抽放钻孔、防突措施孔或预测(效验)钻孔施工中弄虚作假的;
⑤突出工作面未按规定设置防突反向风门的;⑥突出工作面使用风镐、手镐作业的。);
4、瓦斯监控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①1个采煤工作面的瓦斯涌出量大于5米3/分钟或1个掘进工作面瓦斯涌出量大于3米3/分钟,用通风方法解决瓦斯问题不合理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②矿井绝对瓦斯涌出量达到《煤矿安全规程》第145条第
(二)项规定而未建立抽放瓦斯系统的;
③未配备专职人员对矿井安全监控系统进行管理、使用和维护的;
④传感器设置数量不足、安设位置不当、调校不及时,瓦斯超限后不能断电并发出声光报警的。
5、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的①矿井总风量不足的;②主井、回风井同时出煤的;
③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能力不匹配的;④违反规定串联通风或出现循环风的;⑤工作面风量不足而安排生产的;⑥没有按正规设计形成通风系统的;⑦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⑧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的;
⑨风门、风桥、密闭等通风设施构筑质量不符合标准、设置不能满足通风安全需要的;
⑩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面未实现双风机、双电源和“三专两闭锁”的。);
6、巷道贯通后没有及时调整通风系统;
7、采掘工作面停电、停风以后,瓦斯浓度超过《规程》规定,未按规定制定措施而组织排放或“一风吹”的;
8、不按规定进行反风、防突、防瓦斯、火灾演习的;
9、故意使瓦斯监测仪器不能正常发挥作用的;
10、井下电气焊不按规定编审安全措施的;
11、救护队员(包括辅助救护队员)私自外出处理灾害的;
12、未按矿井瓦斯等级选用相应的煤矿许用炸药和雷管、未使用专用发爆器的。采掘类:
1、采掘作业、巷修作业无作业规程或施工安全措施的,未按规程措施施工的;
2、采掘工作面过断层、老空,挑顶、卧底或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而未编审安全技术措施的;
3、采煤工作面初放、收尾、安装、拆除工作没有制订措施或未按措施严格执行的;
4、采煤工作面老塘悬顶面积超过规定而未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的;
5、超层越界开采的
①国土资源部门认定为超层越界的;
②超出采矿许可证规定开采煤层层位进行开采的;③超出采矿许可证载明的坐标控制范围开采的;④擅自开采保安煤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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