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罪犯人权的救济措施及自我保护途径[大全]
爱情是个梦,而我却睡过了头﹌我国罪犯人权的救济措施及自我保护途径
俞达祥
2006年03月23日13:06【字号大中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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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皆生而自由;在尊严及权利上均各平等”。这是《世界人权宣言》的核心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充分显示了中国对人权保障的高度重视。这一规定不仅适用于普通公民,同时也从根本上维护在监狱、看守所等监管场所被羁押罪犯依法享有的合法权益。
一、我国罪犯人权保护的特点及内在要求
在我国,罪犯是一个庞大的特殊群体,用保护普通公民的人权方式来保护罪犯人权,是不科学也是不实际的。要从根本上解决罪犯人权保护问题,首先要分析研究罪犯人权保护的特点和内在要求。笔者认为,我国罪犯人权保护的特点主要有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罪犯人权保护具有主体的特殊性。监管场所在押的罪犯,曾在社会上违反法律,他们被限制人身自由,是他们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和自由应当付出的代价;但同时他们面对的是强大的国家机器,又成为弱势群体,他们又希望自己的人权受到保护。第二,罪犯的人权保护与普通公民相比具有不完整性。由于罪犯所处的特殊地位,他们作为普通公民应享受的权利,有些被依照法律的规定剥夺了,有些虽然在法律上没有被剥夺,但由于罪犯人身自由受到一定范围的制约,而人身自由,是公民享受其他一切权利和自由的基础,与之相关的权利实际上也受到了制约。第三,罪犯享有的人权具有间接性。普通公民可以完全自由地通过自身的行为,直接使自己的权利得到实现,而罪犯只能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法律程序,通过监管单位和监管人员、驻所检察官的允许和帮助,才能使有些权利得到实现,其中包括辩护权、上诉权、申诉权等。尤其在我国这样人口众多的国家,普通公民的生存与发展权还没有得到完全保障,让罪犯比普通公民享受更多的权利,显然不适合国情。但罪犯作为基本公民的一部分,他们的人权理应得到有效保护。为了适应这一内在要求,我们为罪犯人权保护设立了一系列特别的救济措施,为罪犯人权受到侵犯时实现自我保护铺平了道路。
二、我国罪犯人权受到侵犯时的救济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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