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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前三包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县城区市容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文明、和谐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爱国卫生管理条例》、《湖南省实施办法》等相关法规,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城规划区街道两侧的房产产权所属单位、个人或经营户(以下简称责任人)是门前“三包”的责任主体,应按本办法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承担本办法规定的门前“三包”管理任务和责任。第三条门前“三包”工作由县城管局负责管理,并由县城管局委托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具体实施,县爱卫办负责监督检查。城关镇、武水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辖区内小街小巷的门前“三包”工作。

第四条县公安、工商、物价、卫生、交通、交警、文化部门应协助做好门前“三包”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对门前“三包”责任主体实施监督和行政处罚。

第五条各宣传部门和新闻媒体要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积极配合门前“三包”工作的深入开展。

第二章

管理范围、内容与标准

第六条门前“三包”的范围

(一)四周有围墙(围栏)的单位或个人,以临街围墙(围栏)为边长,以围墙(围栏)与相邻单位或个人的建筑物(构筑物)间隔中点线为点,以点线为起点向街道旁边作直线,直线内为“三包”范围。1

临街门店以临街边为边长,以门店的门线为点,向街道旁边作直线,直线内为“三包”范围。

(二)无明显围墙(围栏)的单位或个人,以四周临边建筑物(构筑物)与相邻单位或个人建筑物(构筑物)间隔中点线为界。第七条门前“三包”的内容与标准

(一)包环境卫生。负责单位(门店)门前(含花池)清扫保洁,保持单位(门店)门前(含花池)干净整洁;及时清除门前(含花池)杂物、废弃物和积水、积雪;室内设置垃圾容器,按时将垃圾投放在环卫流动垃圾车上;保持门前环卫设施完好整洁。

(二)包立面整洁。单位(门店)墙面、门窗、店堂牌匾和落地灯箱牢固、整洁、规范、美观;门前墙上、门上无“牛皮癣”。

(三)包市容秩序。无超门面经营,无违章占道经营;门前不乱搭建、乱悬挂、乱堆放、乱晾晒;不准将污水、垃圾倒入花池内,不准在人行道树上打钉挂、乱晒实物等。

第八条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必须与责任人签订责任书,对责任区实行目标管理

第三章奖惩原则

第九条责任人应支持和接受县城镇管理局、爱卫办和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门前三包管理工作人员的管理、监督。对违反门前三包管理规定者,门前三包管理工作人员有权制止、批评、教育,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将门前三包管理工作纳入县委、县政府年度目标管理考核内容,由县城镇管理局、爱卫办、县城市建设管理监察大队进行日常检查考评。对工作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表彰,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2

到位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连续两次检查考评为较差的且排名靠后的单位,第一责任人要向县政府说明情况、作出检讨,单位年终不能评先评优。对门店实行年度考核评比,对表现突出的,年终予以表彰奖励。

第十一条制造“脏”和“乱”的单位和个人或门店经营商经多次警告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县城镇管理局依照《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弃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对单位处5千元以上5万以下罚款,对个人或门店经营商处5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二条对拒不履行门前“三包”管理责任或接受管理人员作出的行政处罚的,可依照有关规定进行停业整顿或取缔其经营场所,直至提请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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