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审计局审计报告征求意见书-台州三门人民法院
三门县审计局:
2016年1月12日至7月8日,审计组对我院2015年度财政收支进行了审计,并于2016年8月1日出具了三审行报[2016]10号审计报告。我院对《审计报告》中反映的问题进行了整改,并取得了较好的整改效果。截至2016年9月30日,整改落实的具体情况如下:
一、部门预算执行情况
在办案经费中列支日常经费支出73.5万元,因日常经费预算安排指标少,实际支出多,有些支出只能放到办案经费中支出。今后将严格按照规定支出。
2015年末立案执行业务用房基建结余75.42万元,未及时上交财政。于2016年7月8日上交财政75.42万元。
二、非税收入征收管理情况
(一)审计期间2015年末应退未退诉讼费合计1088.35万元,其中已上缴财政125.28万元,应退余额959.18万元,挂“暂存款”未开票3.89万元。截至2016年9月30日,退诉讼费365.56万元,实际应退未退余额593.62万元,未开票3.89万元于2016年7月31日开具票据。未退原因有:
1、案件审理中未判决,无法退费或者开具结算票据上缴国库;
2、案件已判决,但未过上诉期暂时不能办理退费或者结算;
3、已通知当事人来办理,但当事人未及时来办理。
(二)截至2015年末已开具票据的执行款余额9949.54万元。款项结余的原因有:
1、执行款余额是历年来的累计滚存结余。案件从收款、核对、分配、公告、退款等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手续多时间长,造成部分结余。
2、当事人对案件财产分配方案有异议、向上级法院提起上诉或者涉嫌虚假诉讼需要再审等造成案款发放时间延长,形成结余。
3、执行款余额包括刑事案件应退给受害人的脏款和应上交财政的罚金。刑事案件在判决前先以执行款项目暂收,判决后根据判决书开具罚没票据上交财政或者退款给受害人,从当事人交款到办案法官处理款项时间差形成部分结余。
4、每年12月份都有大量的执行款催缴到位,因当年时间紧,付款手续都在年后办理形成结余。
5、因执行案件办理时间长,有些当事人联系方式更改,没有及时告知办案人员,无法取得联系;或者已通知当事人,但当事人在异地或者行动不便等原因,未及时来办理,造成结余。
预交诉讼费和执行款沉淀资金是全国法院普遍存在的问题,2016年3月31日,最高院和最高检联合发布了《关于集中清理执行案款工作的通知》(法(2016)98号),要求全国法院对执行款进行清理。以此为契机,我院启动了预交诉讼费和执行款的清理工作,对积存的沉淀资金进行摸底,逐笔核查,并进行登记造册,将未清退的案件清单发放到各个办案部门,要求限期进行清理。截止2016年9月30日,退给当事人或者开具罚没、结算票据等6644.41万元,以往来款暂时上交财政局综合科3412.87万元(付款手续办好后向财政申请返回再支付),结余为0。
三、支出管理存在的问题
支付工程款时未扣除5%质保金,于审计期间收回质保金12846元。2016年开始取消支付各单位慰问金,对车辆维修费要求修一次结一次,车辆燃油费将根据实际用油情况合理充值,伙食补助不再充入个人餐卡,直接划入食堂账户,干警就餐自行充值,并加强了各法庭食堂管理。
在积极整改的同时,认真总结,在今后的工作中着重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财务队伍建设,组织财会人员学习相关知识,抓好业务技能培训,强化思想训练,提高财会人员的政策水平、思想素质和业务素质。
二、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按照《会计法》和会计制度的规定,制定相关财务收支的管理条例,健全财务内部管理制度。
三、加强诉讼费和执行款的收退管理,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及时充
(未完,全文共6129字,当前显示1498字)
(请认真阅读下面的提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