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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建筑工程学院保密工作制度(精)

第一篇:吉林建筑工程学院保密工作制度(精)吉林建筑工程学院保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安全,保证学校各项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以下简称保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校所有工作人员都有保守国家秘密的义务。第三条

保守国家秘密的工作,实行积极防范,突出重点,既确保国家秘密又便利各项工作的方针。

第四条

学校应制定相应的保密规章制度,落实保密措施,经常进行保密教育和保密检查,使所有人员知悉与其工作有关的“保密范围”和各项保密制度。

第五条

各部门人员发现国家秘密被泄漏或可能泄漏时,应当及时制止,举报,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第二章保密机构

第六条在学院党委的直接领导下,建立党委保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日常保密工作由党委(院长)办公室负责。明确一名主任分工负责。配备专职保密员,负责办理日常工作。

第七条各院系、部、处、馆保密工作由党委主要负责人负责。同时设兼职保密干事。各级保密组织的成员和各单位的保密员如有变动,要及时增补,使之健全。

第八条保密委员会的主要任务是:

(一)、贯彻党和国家对保密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保密委和同级党委有关保密工作的指示、规定

(二)、制定修订学院的保密规章制度及工作计划,督促、指导所属各单位的保密工作

(三)、开展保密宣传和保密检查,及时总结和借鉴保密工作中的成功经验,对保密工作做得好的单位和个人,建议有关单位或部门予以表扬或奖励;对违反保密制度,造成失密、泄密事件者,根据情节轻重,建议有关部门给予批评通报,直至报请惩处

(四)、负责审定学校的定密、调密范围和项目,制定严格的防范措施,确保国家秘密的安全

(五)、负责指导、检查本单位的涉外、科技、机要、通信、宣传报道、会议、文书等方面的保密工作

第三章国家秘密的确定、变更和解密

第九条国家秘密的确定

(一)、工作中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依据《教育工作中

2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另发、以下简称“保密范围”)确定密级。

(二)、学校依照规定确定密级、变更密级和解密,应当及时通知有关知悉人员,同时接受上级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三)、学校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应当及时确定密级,最迟不得超过十日

(四)、对是否属于国家秘密和属于何种密级不明确的事项,请示上级保密部门确定

第九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应当根据情况的变化即时变更。

第十条国家秘密事项的保密期限届满的,自行解密;保密期限需延长或缩短的,由原确定密级和保密期限的部门决定,也可以由上级机关决定。

第十一条定密工作的承办、审核、批准密级的确定由涉及秘密的相关业务部室制定人员具体承办,部室负责人审核,保密办负责人批准。

第十二条保密办公室应建立台帐制度,及时纪录各处室产生国家秘密事项的有关情况。

第四章

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学校国家秘密载体的保密管理依据《中共中

3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国家保密局关于国家秘密载体保密管理的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国家秘密载体是指以文字、数据、符号、图像、声音等方式记载国家秘密信息的纸介质、磁介质、光盘等各类物品。磁介质载体包括计算机硬盘、软盘和录音带、录像带等。

第十五条所有秘密载体,均属国家所有,任何个人不得据为私有。工作需要,必须履行借阅手续妥善保管。涉密人员工作变动或退休时,要认真办理移交手续。

第十六条属于绝密事项的秘密载体由办公室指定专人保管,限定直接需要部门的有关人员或专人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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