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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以司法公正引领社会公正[最终版]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破除司法“行政化、地方化”弊端

各级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要支持法院、检察院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为保证这一要求落到实处,《决定》指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这一表述彰显了法治高于人治的基本立场。现实中影响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现象还广泛存在,造成各种执法不公的弊端。当前中国法院、检察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最大障碍,是法律的行政化和地方化问题。在目前的行政体制中,地方法院、检察院在人事、财政、职权各方面都不独立的情况下,地方党政机关就易于对司法审判和检察监督形成各式各样的干预情形。这种地方保护主义和权位思想,将使国家的法治统一遭受严重破坏,冲击和削弱司法公信力。因此,需要构建更加切实具体的制度,保障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为了改变目前司法机关人财物受制于相应行政区划政府的现状,中央统一管理抑或省级统一管理都是可供选择、可以预期的改革目标。

法治实践中存在各种各样的领导意志与政治权力,但它们都应当有各自的界限。党的领导权表现为党的意志能够体现为法律,但这是原则上对法治的指导,而不能转化为对具体司法行为的直接干预。同样,政府的行政权力也不能直接干预司法。申明领导干部不得干预司法活动只是一个口号,它应当具体指明权力干预司法活动应当承担的责任。在这一应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制度体系中,一方面应当申明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的禁止性规定,即“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另一方面,应对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的行为施加法律制裁,即“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鉴于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是制约独立公正行使司法权审判权的最普遍现象,因此严格执行这一责任追究制度是保证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的重中之重。扭转“民告官不见官”现象

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尤为重要,却也稍显薄弱,所以首先应当完善行政诉讼法。

在行政诉讼案件中,出庭应诉制度可以搭建官民平等对话与理性沟通的平台,对于法院通过协调促进双方和解、原告寻求行政纠纷的实质性解决,被告改善自身形象、破解信访困局,都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尤其是行政机关首长作为被告出庭应诉,能够扭转“民告官不见官”、“法官审案不见官”的现象,从根本上树立司法的权威,维护社会的和谐。同时,从受理、出庭、执行各个环节健全行政案件的制度,还有利于推进行政诉讼法的修改,扩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进而,由于行政权力相对公民权利、司法权力仍具有天然优势,还有必要从刑法的角度对妨碍司法权的行为进行惩罚,树立行政案件中司法裁判的最高权威。所以应当“完善惩戒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拒不执行生效裁判和决定、藐视法庭权威等违法犯罪行为的法律规定。”

对司法人员要有“保护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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