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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原则的运用看执行创新--袁其才--投稿

--以反规避执行为视角

袁其才

论文提要:

“执行难”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乃至政法工作的突出问题,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会遇到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情况,规避执行已成为债权实现的瓶颈、执行工作的短板。为及时有效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诉讼成本,提高执行效率,需要法院在具体执行中认真慎重对待,这就涉及对规避执行的行为进行反制。但如何反制,现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规定得不尽完善和具体,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认识和做法存在差异。司法实践中,一人公司的股东可否直接追加为被执行人。家庭共同成员的财产能否执行问题,隐匿财产的查明,使用人与登记人不一致问题,穷庙富方丈问题,承包人与登记人的责任承担问题,挂靠人与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等等。不同法院,不同法官均有不同理解和不同做法。有的人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执行中不能解决;有的人认为,为达到个案平衡,实现公平正义,应用法律原则正确解决,于是,引出执行创新的思考。

实质正义是司法追求的最高目标,反规避执行任重道远。从法律原则的正确运用可以看出,只要勇于大胆探索实践,就能有效反制规避执行。执行创新是人民法院在新形势下实践司法为民的必然要求,是反规避执行的有效途径,是克服执行难的有益尝试和积极探索。人类要不断进步,社会在不断发展,所以,创新是永恒的主题。成文法具有局限性,当法律规定不明确时,就应该适用法律原则解决新问题,达到个案平衡,实现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全文9551字)

一、问题的提出

“执行难”是长期困扰人民法院乃至政法工作的突出问题,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往往会遇到被执行人规避执行的情况,规避执行已成为债权实现的瓶颈、执行工作的短板。相当一部分被执行人明明有履行能力,却想方设法规避执行,这一现象在部分地方甚至愈演愈烈。规避执行问题的存在,导致执行工作无法正常开展,债权难以充分实现,长此以往,势必损害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冲击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甚至会产生社会诚信危机。为及时有效地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减少诉讼成本,提高执行效率,需要法院在具体执行中认真慎重对待,这就涉及对规避执行的行为进行反制。但如何反制,现有的法律及司法解释中规定得不尽完善和具体,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认识和做法存在差异。

1、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例一:能否追加一人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胡某某与某某公司建设合同纠纷一案,某某公司为一人公司,但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围绕执行中能否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合议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主张在执行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由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另一种意见不同意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主张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告知胡某某另行提起诉讼。

二、执行中能否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

石某某等申请执行余某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查明余某的⑴铜梁县人民法院(2011)铜法民执字第288号⑵铜梁县人民法院(2011)铜法民执字第6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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