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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完善供热价格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吉林物价局

规范城市采暖供热价格管理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

冬季采暖供热是北方居民生活的基本需求。科学合理地制定采暖供热价格是维护热生产、输送企业和热用户三者利益关系的重要环节,也是在保证供热质量前提下,促进企业和用户降低能耗,降低费用的重要手段。为逐步理顺煤热价格关系,使采暖供热价格能够及时反映燃煤价格的变化情况,发挥市场对价格的导向作用,建立合理的定价机制,增强供热价格管理的透明度。现就实施煤热价格联动、完善采暖供热价格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充分发挥市场决定价格作用,建立合理的热价形成机制,及时反映供热成本中煤炭价格的变化情况;加强对管网输送价格(费用)的监管,完善定价机制,规范定价行为。逐步建立在保持供热管网输送价格(费用)相对稳定的前提下,到厂煤炭价格与热力出厂价格、热力销售价格与热力出厂价格和供热燃煤价格联动机制。

二、全面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

各地要严格按照国家发改委、建设部《城市供热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07]1195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印发关于建立煤热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

-1力出厂价格核定办法自行调整出厂热价;周期内煤价变化未超过10%,滚动至下一周期累积计算。出厂热价联动以不少于一年为一个联动周期,原则上以上年5月至当年4月采暖年度的全年平均到厂标煤价格做为联动依据。

同一城市有多个热电联产企业的,执行统一的出厂热价政策,具体按该城市全部热电联产企业加权平均计算的煤价涨跌幅度作为实施联动的依据。只有一个热电联产企业的,在不高于当地锅炉燃煤价格前提下,据实计算。热电联产企业,应在当期采暖供热结束后将实际平均煤价报当地物价部门和省物价局备案。拟实施联动方案的,需在6月30日前将价格联动意见及依据报当地物价部门和省物价局。物价部门在接到要求价格联动材料10个工作日内对实施价格联动无不同意见的,热源企业即可调整出厂热价;当地物价部门对实施联动有不同意见的,需由省物价局审定。

3、燃煤锅炉热源的联动方式

由热力输送企业经营燃煤锅炉热源的,应将热力生产业务和管道输送业务在财务上实行内部独立核算。原则上锅炉生产热量,每吉焦耗煤应小于50.2公斤标准煤,具体煤热价格联动的煤价依据,由当地物价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实施联动的煤价确定后要保持连续性并定期向社会公开,当平均燃煤价格变化达到或累积达到10%以上时,可由当地物价部门按照上述热电联产煤热价格联动办法实施联动。

-3定热力输送价格(费用)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折旧额的核定。按财政部颁布的《工业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年限”的中档或高档年限进行折旧。

(二)超前建设投资及运行费用不计入核价的成本及费用。设计能力或已投产能力高于实际需要热量120%以上的部分,其固定资产折旧和增加的运行费用均不计入核定价格的成本及费用,随着负荷的增加逐步消化。

(三)定员及人员工资的核定。职工定员以当地(本市、县)供热企业人均管理供热面积为控制指标,低于控制指标的按实际职工人数核定、高于控制指标的按平均水平核定。当地独家经营的,以全省同规模城市人均管理供热面积为控制指标。人员工资按当地社会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水平计算,并以工资总额为基数相应核定相关费用。

(四)维修费用的核定。维修费用平均水平的核定,除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少于三年实际发生维修费用的平均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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