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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促进中小学健康发展,维护中小学生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范围内的中小学,包括本市范围内的民办中小学,均适用本办法。第三条蚌埠市教育局是本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市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统一领导;县(区)教育局负责本区域内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管理,并接受市教育局的指导和监督。

第四条各中小学是规范办学的直接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达到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基本要求。

第五条各中小学应当接受市、县(区)教育局的管理、检查和监督;各级人民政府和市、县(区)教育局可根据实际,对中小学办学行为情况给予必要的奖励或责任追究。

第二章规范办学行为的管理第六条加强中小学招生管理

(一)各校要坚持招生“六公开”制度,即公开招生政策、公开招生计划、公开招生范围、公开招生程序、公开录取方式、公开录取结果,自觉接受社会、家长和学生的监督

(二)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按照“划片、就近、免试”的原则进行;初中阶段招生由市教育局统筹,分县(区)实施,按照“对口学校、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进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学区范围内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特别不得拒绝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

(三)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按照管理权限由市、县教育局组织实施。各普通高中学校认真落实市、县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严格执行招收择校生的“三限”政策,各校招收的择校生比例不得突破当年下达的计划。

(四)完善学业水平考试和综合素质评价制度,坚持全面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加大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在招生录取中的权重,引导学生合理分流到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使高中阶段招生更加合理

第七条加强学生学籍管理

(一)严格执行中小学学籍管理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学籍管理校长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积极推行学籍规范化、信息化管理,配备专(兼)职学籍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学生转学、休学、复学等各项管理制度,加强对学籍的专门管理。

(二)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六年级、初中九年级和高中三年级原则上不再转学。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要以流入地公办中小学为主解决入学及学籍管理问题,保证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享受与当地学生同等的待遇。加强对普通高中学籍的管理,严禁同城借读。

(三)各学段学校除休学或特殊情况外,均不得以任何理由为非本校学生“空挂学籍”

第八条加强教学工作管理

(一)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对“三课”(即课程、课时、课业)的要求,按照国家规定的课程设置和教育教学内容配齐中小学各科教师,按要求开展教学活动,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二)引导学校按照教育规律办学,科学制定教学计划,合理安排课程,加强教学常规管理,不断改进教学方法,努力提高教学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确保课堂教学质量。要科学合理安排学生作息时间,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确保学生身心健康。

(三)各中小学校要严格执行《公示制度》,将实际使用的课程表、作息时间表与《安徽省义务教育实验课程安排表》比照公示

(四)严格执行督查制度、通报制度、责任追究制度、跟踪记分管理制度,遏制乱办班、乱补课、乱收费现象

第九条加强教材教辅使用管理

(一)各县区教育局和中小学校必须按照教育部审定、省教育厅公布的中小学教学用书目录和地方课程用书目录选用教学用书

(二)各县区、各学校不得随意更换教材版本,确有特殊原因须更换的,要按照有关规定,履行相关程序,报经省教育厅审批,在各学段起始年级开始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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