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平阴县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若干规定的通知
2号)信息来源:|信息作者:|发布日期:2010-11-18
平政办发〔2010〕12号
平阴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平阴县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
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派出机构:
现将《平阴县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平阴县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若干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货物运输车辆管理,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障公路完好通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山东省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公路上从事货物运输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是指超过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规定的或者交通标志标明的限高、限长、限宽、限载标准的货物运输车辆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
本规定所称超载运输是指机动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行为。
第四条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坚持政府领导、部门协作、源头治理、追踪处理的原则。
第五条实行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工作目标任务考核奖惩制度,由县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举报超限和超载运输的违法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举报属实的,有关部门可以给予举报人奖励。
举报行政执法人员违法行为的,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调查处理。
第二章职责分工
第七条县公安局职责:
(一)加强车辆登记管理,禁止非法和违规车辆登记使用;
(二)依法对运载危险品、不可解体货物超限运输车辆实施监管,指定其行驶时间、行驶路线、行驶速度;
(三)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超载运输或未按照规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的违法行为;
(四)依法查处“车托”、冲卡拒检、暴力抗法、恶意堵塞交通等阻碍执行公务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八条县交通运输局职责:
(一)按照职责分工依法查处超限运输行为;
(二)对辖区内年发运量在5万吨以上的车站、砂石料厂等货物集散地进行统计,经县政府同意后逐级上报省交通运输部门;对省交通运输部门公布的货物集散地实行派驻管理或重点巡查;
(三)依法对运输危险品的车辆实施监督管理;
(四)健全货物运输企业、运输车辆及从业人员超限运输交通违法信息记载。
第九条县公路管理局职责:
(一)依法查处辖区规定范围内国、省干线公路上的超限运输、抛洒滴漏等违法行为;
(二)依法对起运地在辖区内国、省干线公路上的不可解体货物超限运输申请实施初审。
第十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职责:
负责对县城规划区内货物运输车辆不作密封、包扎、覆盖,造成泄漏、遗撒行为的查处。
第十一条县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委员会职责:
负责对运输城市垃圾、生活垃圾、建筑垃圾和渣土车辆实施监督管理,从源头上杜绝“二次”污染。
第十二条县经济和信息化局职责。负责对有关企业的宣传、引导,切实提高其规范运输经营的责任意识。
第十三条县国土资源局职责:
负责对“非煤矿山”企业和业户加强源头管理,监督其按照车辆装载标准的规定为车辆装载、配载矿产品。
第十四条县物价局职责:
指导和监督治理超限和超载运输相关收费政策的执行,制定有关收费标准。
第十五条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阴分局职责:
依法查处非法买卖改装(拼装)汽车行为,依法取缔非法改装(拼装)汽车企业,依法取缔非法设立的道路运输配载点及经营场所。
第十六条市质量技术监督管理局平阴分局职责:
(一)负责对有关检测设备的计量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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