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港市环境监察支队十一项工作制度
环境监察内部管理制度
一、环境监察人员行为规范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宣传并坚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标准。
(二)热爱环境监察工作,忠于职守,尽职尽责,钻研业务,精益求精。
(三)严格遵守社会公德,注重品德修养。举止文明,仪表端正,态度和蔼,坚持原则,以理服人。
(四)注重调查研究,不弄虚作假,不徇私情,不越权,不渎职。
(五)秉公执法,廉洁自律,不以权谋私,做到:
1.不收受被监察单位的礼品、礼金或有价证券;
2.不接受被监察单位的宴请;
3.不参加被监察单位邀请的营业性歌舞厅等娱乐活动;4.不参与被监察单位或个人的营销活动。
(六)在现场监察时,遵守环境监察工作程序,做到:
1.出示“中国环境监察执法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2.执行任务须二人以上,向被监察单位说明来意,公开监察结果和收费、处罚的依据,注意现场勘察和取证,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3.制止环境违法行为,遇有环境污染的紧急情况,立即采取应急措施;
4.执行现场监察报告制度;
5.为被监察单位保守技术与业务秘密。
(七)在征收排污费时,必须严格执行排污费征收政策、规定和标准,做到:
1.不得提高或降低标准乱收费;
2.不得擅自减、免、缓征收排污费;
3.不得挪用、乱用排污费。
(八)在查处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严格执行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查处制度。
二、考勤制度
(一)支队全体工作人员自觉遵守机关作息制度,按时上下班,各类假期的审批手续和相应的工资待遇,统一执行局制定的有关规定。
(二)支队人员请假需书面申请,经局领导批准,并妥善安排手头工作。
(三)凡因公离开本市或外出开会、学习、下基层等,应凭会议通知等有关函件,经局科室负责人及分管领导批准后方可外出,同时告知办公室备案,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返回。
(四)凡因夜间值班、检查,严重影响睡眠者,经支队领导同意,准予补休。
(五)有以下情况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在支队会议上作检查,屡教不改的影响年终考评等级,扣除年终奖金:
1.无故迟到早退二次以上者;
2.擅自离岗、串岗二次以上者;
3.未经请示,不明去向者;
4.未按有关规定请销假手续者。
三、车辆管理制度
(一)支队所有车辆原则上由专人负责管理和保养,根据工作需要,经支队领导同意后可相互调剂,统一调度。
(二)驾驶员对车辆要爱护,要勤俭节约,应做到每日清洁,周末检查保养。发现故障,自己能排除应及时排除,须送厂修理的,须报领导批准。
(三)凡因驾驶员责任心不强,保管不妥造成被盗等损失的,按相关规定,责成责任人对所造成经济损失作出相应的赔偿。
(四)严肃用车纪律,不得擅自将车借给他人驾驶,未经支队领导同意,不得擅自将车辆驶出区境外,一旦发现,严肃批评,发生任何事故,由肇事者本人承担全部责任。
(五)凡局系统横向协作单位用车,须经支队领导批准,任何驾驶员不得私自同意出车。
(六)双休日及重大节假日期间,支队所有车辆必须集中局大院保管;每天公务下班后统一停放在局大院指定位置,未能按上述规定停放车辆的应及时报告并说明原因。
四、优质服务承诺制度
(一)环境监察执法服务承诺内容
1.环境监察人员必须敬业爱岗,坚持原则,遵纪守法,举止文明,仪表端正,服务主动热情,语言文明礼貌,并做到持证挂牌上岗。
2.对待群众来信来访、电话信访及咨询热情耐心,并及时处理好每一件信访案件。
(二)牢固树立为企业服务的思想
1.积极主动向企业宣传环保政策、环境法律法规及环境标准。
2.公开环境监察工作制度、工作程序和环保法律法规及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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