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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点丨负面清单制度下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定稿]

作者:汉坤律师事务所

李珺丨孙冠绯2016年12月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商务部联合发布公告,就2015年版《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修订稿公开征求意见(以下简称“修订稿”)。较以往间隔三四年才修订一次的惯例,本次修订步伐明显加快,显示出政策制定者对贯彻落实外商投资负面清单监管模式的积极态度。

作为“外资准入前国民待遇+负面清单监管模式”的关键配套文件,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即负面清单)并未单独出台,而以《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2015年版《目录》”)替代执行[1]。2015年版《目录》沿用以往的体系设置,各项准入限制散见于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中,未形成统一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本次修订的主要目的就是顺应新监管模式的需求,统一列明限制性措施,提高准入制度透明度。一修订概述

较2015年版《目录》,修订稿对目录的结构设置进行了调整。延续多年的鼓励类、限制类和禁止类改为鼓励类和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两大类。外商投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以下简称“负面清单”)则整合了鼓励类项下有股比要求的条目以及限制类和禁止类,进一步分为限制类和禁止类两类。调整后的修订稿包含344个鼓励类条目和62个负面清单条目(35个限制类条目和27个禁止类条目)。

就具体条目,修订稿有如下几个方面的主要调整:

为达到统一列明的目的,修订稿将适用负面清单的鼓励类条目整合进入负面清单中的限制类,鼓励类和负面清单(限制类)将有11个条目重合(具体见下表)。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管理,修订稿移除了可适用内外资一致的限制性措施的11个条目,不再将其视为外资准入措施(具体见下表)。为进一步扩大开放、调整产业结构,修订稿删除了2015年版《目录》7个限制类条目,将其调整为允许类;修订稿还取消了2015年版《目录》鼓励类中7个条目的股比和国籍要求,并将部分调整为允许类(具体见下表)。修订稿删除了2015年版《目录》中的兜底条目,通过负面清单中的“说明”,明确其适用原则,即cepa相关协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协定或条约以及我国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二简评

本次《目录》修订,对于构建更加开放、透明的投资环境,更好地促进优化投资结构具有积极意义。但或许由于时间仓促,本次修订未跳出产业指导目录的框架,更多地是就分类和编排进行了调整,以符合负面清单的形式要求。目前的负面清单制度仍处于过渡性阶段。作为特别管理措施,其表达方式过于概括,限制性措施的内容不够具体和透明,期待后续能对目录进行更全面、更彻底地调整或者单独出台新的负面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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