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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具体行动方案

厦门市

【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7〕242号【发布日期】

2007-10-18【生效日期】

2007-10-18【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政策参考【文件来源】

福建省

厦门市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具体行动方案

(厦府办〔2007〕242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市贸发局、市质监局、市药监局、市工商局、市卫生局、市农业局、市海洋与渔业局、市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分别制定了《厦门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具体行动方案》、《厦门市加工食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厦门市食品生产小作坊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厦门市涉及人身健康和安全产品质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厦门市药品安全整治专项行动实施方案》、《厦门市流通环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厦门市餐饮消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厦门市农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厦门市水产品质量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厦门市进出口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具体措施》,现将这十个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oo七年十月十八日

厦门市猪肉质量安全整治具体行动方案

为加强猪肉质量安全监管,全面提高猪肉质量安全水平,根据国务院、省、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工作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商务部猪肉质量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电视电话会议工作部署和厦门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方案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此方案。

一、专项整治的总体要求

这次专项整治行动的重点产品是生鲜猪肉;重点单位是规模生猪养殖场、屠宰场(肉联厂)、农贸市场、生鲜超市、餐饮单位和肉品加工、冷藏企业;重点区域是农村和城乡结合部、生猪私屠滥宰行为比较集中的区域、无证照生产经营问题突出的区域、私宰上市屡打不绝及反复发生的区域。通过对重点产品、重点单位、重点区域的专项整治,建立健全从生猪养殖、屠宰、加工、流通和消费等环节全过程监管的链条,建立猪肉质量安全追溯体系和责任追究体系,强化生猪检疫制度、根除私屠滥宰现象、杜绝非法肉品交易,确保肉品质量和消费安全。到今年底,各城区生猪进点屠宰率实现100%;乡镇生猪进点屠宰率实现95%;市场、超市、肉制品加工企业、集体食堂、餐饮单位销售和使用的猪肉100%来自定点屠宰企业。

二、专项整治的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养殖环节。要确保落实生猪检疫制度,推进动物标识及疫病可追溯体系,无耳标的生猪不许调运;对病死猪进行无害化处理,做到不屠宰、不食用、不售出、不转运。组织产地检疫、屠宰检疫,严格出具检疫合格证明,严厉打击生猪养殖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和“瘦肉精”等非法添加物行为(农业部门负责)。

(二)屠宰环节。要加强生猪定点屠宰管理,取缔私屠滥宰,推进猪肉质量可追溯体系建设,确保出厂肉品检疫检验合格。严肃查处屠宰加工病死猪肉、注水肉等违法行为,严防病死、注水、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猪肉出厂。对屠宰环节发现的病害肉要进行无害化处理,保证肉品的质量安全(贸发部门负责)。

(三)流通环节。要建立进货索证索票制度和进货台帐制度,保证销售经定点屠宰企业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依法查处销售非定点屠宰企业的猪肉、未经检疫的猪肉、病死猪肉、注水猪肉等不合格肉品的违法行为(工商部门负责)。

(四)加工环节。依法查处猪肉制品加工企业使用私宰肉、病死肉、注水肉、有害肉、无进口合法检验证明的进口猪肉及其产品等违法行为,要保证使用经定点屠宰企业检疫检验合格的猪肉,建立加工原料进货索证验收制度(质监部门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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