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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五篇

第一篇: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吉林省人大常委会专题询问办法(试行)

(2016年10月19日省委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四次全体会议通过)

第一条为了增强省人大常委会监督实效,规范专题询问工作,促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和有关法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专题询问,是指省人大常委会在会议期间,对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某一方面工作进行的专门询问活动。

开展专题询问一般与听取和审议专项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监督方式相结合。

第三条开展专题询问坚持依法有序、实事求是、问题导向、民主公开、注重实效的原则。

第四条专题询问议题应当围绕关系本省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和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和人民群众期待的重大问题,结合省人大代表提出的议案建议、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履行职责中发现的突出问题,以及公开征求意见中社会公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提出。

第五条专题询问工作应当列入省人大常委会年度工作要点和年度监督工作计划。根据工作需要,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临时增加专题询问议题。

专题询问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第六条省人大各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各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在每年十一月底前提出下一年度拟进行专题询问的建议,由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汇总,并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决定专题询问议题。

第七条专题询问由省人大有关专门委员会、省人大常委会有关工作机构和办事机构(以下简称承办单位)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做好协调以及相关服务工作。

省人大常委会其他机构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开展专题询问的相关工作。

第八条承办单位应当拟定专题询问工作方案,报请主任会议决定。工作方案应当包括询问议题、应询单位、组织领导、工作分工、方法步骤、新闻报道等内容。

承办单位应当及时将专题询问工作方案以及其他相关事宜通知应询单位。

第九条承办单位应当通过调研或者其他方式,了解与专题询问议题有关的实际情况,形成书面报告,并于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前印发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列席会议的省人大代表。

承办单位了解情况时,应当邀请一定数量的常委会组成人员、省人大代表参加,也可以邀请专家学者参加。

第十条承办单位应当根据调研、执法检查、代表议案建议、公开征集意见中反映的突出问题,确定询问重点问题。

第十一条承办单位在专题询问前,应当与应询单位沟通,组织召开专题询问协调会,落实专题询问具体事项。

第十二条应询单位应当按照专题询问工作方案和专题询问协调会的要求,提供必要资料,配合开展调研、执法检查、视察等相关活动,做好应询准备。

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和省人民检察院办公厅(室)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有关领导做好应询准备。

第十三条专题询问可以采用省人大常委会全体会议、联组会议或者分组会议的形式进行。专题询问会议由省人大常委会主任或者副主任主持,出席、列席省人大常委会会议的人员参加,可以邀请公民旁听。

第十四条专题询问会议前,承办单位在省人大常委会分组会议推荐的基础上,确定询问人。

第十五条与专题询问议题有关的省人民政府、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有关负责人应当到会回答询问,其所属相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同时到会回答询问。

询问问题涉及多个部门的,由承担主要职责的部门为主要答复部门,其他有关部门补充答复。

根据专题询问需要,经主任会议同意,应询单位可以邀请有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到会说明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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