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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

81002

【发布文号】

苏政办发[2001]152号【发布日期】

2001-12-15【生效日期】

2001-12-15【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

地方法规【文件来源】

中国法院网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经贸委等部门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的通知

(苏政办发〔2001〕152号2001年12月15日)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各委、办、厅、局,省各直属单位:

省经贸委、工商局、质监局、公安厅、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的意见

(省经贸委、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公安厅、省建设厅

二00一年十一月)

成品油是关系国计民生的重要商品,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直接关系到石油石化行业的改革和发展,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健康运行。自1999年以来,按照国务院的统一部署,我省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了一次全面清理整顿,成品油市场秩序有所好转。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主要是有些地方越权擅自批准建设加油站,造成重复建设,加剧了恶性竞争,破坏了清理整顿成果。最近,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国家经贸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意见》(国办发〔2001〕72号),对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作了全面部署,提出了明确要求。根据国务院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江苏实际,现就我省进一步开展整顿和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

一、清理整顿的主要对象和措施

(一)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加油站,以及已建成但不符合规范要求、非法占地和违章建设的加油站,一律依法取缔

(二)未经省级经贸委(此前为省石油市场清理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正在建设或尚未开工的加油站,一律停止建设

(三)对存在严重掺杂使假、偷税漏税、缺斤短两、加油机未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检定,以及使用不符合整机防爆要求的加油机等情况的加油站,责令停业,限期整改。经整顿仍不符合要求的,取消其成品油经营资格。省、市经贸委要会同工商、质监、物价、建设、消防等部门,对辖区内的加油站进行质量、计量、物价、消防检查。

(四)对有营业执照但未取得《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加油站,以及被取消成品油经营资格的加油站,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其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对拒不执行依法取缔、停止建设、停业整顿等要求的违法违规加油站,要强制拆除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以下简称石油集团、石化集团)在我省企业不得收购、参股、联营、租赁违法违规加油站;成品油批发企业不得向违法违规的加油站以及整改不合格的加油站销售成品油,违者一律取消其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并由其上级单位追究企业直接责任人和负责人的责任。

二、

二、严格成品油市场准入,进一步规范成品油市场秩序

(一)严格控制新建加油站,规范新建加油站审批程序

1、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各地新建加油站,必须由江苏省石油集团公司、由油销售江苏有限公司全资或控股建设。外商投资的高速公路新建加油站,按照《指导外商投资方向暂行规定》和《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执行。

2、新建加油站,必须由省辖市经贸委按照本地区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城市规划和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后,报省经贸委审批。企业凭批准文件到有关部门办理规划、建设、土地、消防、环保等手续。

3、加油站建设完工,经省经贸委组织验收合格后,由省经贸委核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再凭批准证书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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