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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整治对外经贸领域商业欺诈行为的工作方案

根据国务院将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延续到今年底的决定,为了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5‟21号)以及商务部等十一个部委局印发的《打击商贸活动中欺诈行为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精神,严厉打击对外经贸活动中的各类欺诈行为,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推动我省对外经贸秩序的根本好转,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我省前一段时间规范外经贸经营秩序落实情况,特制定第二阶段工作方案。

一、工作重点与目标

严厉打击对外经贸活动中的欺诈行为。集中力量,商标突出重点,着力整治和打击对外经贸领域中各类以虚假合同、广告、商标、倒卖出口许可数量等方式骗取资金、虚开出口发票和进行境外招商、外派劳务招工等行为。

通过集中打击外经贸经营活动中欺诈行为的行动,查处一批典型案件,形成打击对外经贸欺诈活动的强大威慑力,加强和规范外经贸经营活动监管,促进地方规章和执法体系的完善,倡导诚信兴商,守法经营,探索建立政府监管、行业自律、舆论监督、群众参与的反欺诈长效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预防利用外贸合同骗取资金的欺诈行为的发生。此项

-1的意见;项目法人对在我国招商具体负责人的授权书;项目招商合同等相应文件。

三、工作措施

各级外经贸部门要加强与海关、税务、工商、出入境检验检疫、劳动和社会保障、外汇等部门协作配合,在外经贸领域发挥各自监管职能,加强信息共享,形成监管合力。发现欺诈线索及时与各相关部门通报,制止欺诈行为。

(一)联合海关、税务、工商、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外汇等部门逐步建立对外贸易信用信息库,实行各部门信息联网共享。适时对企业进行信用等级评定。

(二)会同有关重点市、县外经贸部门对鞋业、汽摩配和日用小商品经营集中地区的企业进行专项调查。各市外经贸部门在年内要重点检查属地内100家出口企业,剖析5起涉外商业欺诈案例,并在11月底前将情况书面报省厅外贸处。

(三)对存在虚假出口、虚报价格和虚开出口发票等欺诈行为的企业建立黑名单库,在资金扶持、许可证签发、税收核查、进口银行购汇等方面从严管理

(四)加强与工商、公安、外办、劳动与社会保障等部门的联系,对对外经济合作领域商业欺诈行为,按照职责分工,密切协作,形成打击合力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级外经贸部门要加强领导,统一认识,把打击商业欺诈专项行动作为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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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打击外贸领域商业欺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打击外贸领域商业欺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商务厅及合肥海关联合印发的《关于安徽省打击外贸领域商业欺诈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皖商贸发字[2005]42号)的部署和要求,结合本部门工作职责,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根据《方案》精神,结合我市外贸领域的实际情况,加强宣传,重点打击外贸领域

三类商业欺诈行为。利用外贸合同诈骗行为;低开、虚开出口发票行为;对外贸易经营活动中的价格瞒骗和假出口行为。通过发挥各部门联合监管的功能,达到整顿和规范对外贸易秩序,维护对外贸易环境的目的。

二、工作重点

(一)关于预防利用外贸合同骗取资金的欺诈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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